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围绕“五大中心”发展目标提出21项任务举措,包括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意见》同时提出,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
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
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