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一家公司的募集资金被银行强行划转。
日前,某上市公司发现有累计逾6亿元的募集资金被6家监管银行转出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而且还存在十几亿元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被多家银行集体冻结的情况。
这波操作是不是很熟悉?江南化工、猛狮科技、奥马电器、德豪润达……多家上市公司在2018年就发布过募集资金账户异动的公告。
一般而言,被银行盯上、划走募集资金的公司都事先存在债务等方面的问题。在看到风险的苗头时,银行会为避免贷款损失,会划走这家公司账户中的资金,用以抵扣公司与银行部分未到期的借款本金或利息。
上述几家公司发布的公告中,多有“未告知公司”“强行划转”“尽快归还”以及银行“违约”等表述。
尽管口气强硬,双方也并没到闹到对簿公堂的程度,大多是在监管部门的斡旋下,沟通解决。
小编想,当时双方的心路历程或许是这样的——
而银行与企业“吵架”的核心在于,银行的此番操作是否“违约”?
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出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均提到,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要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相关的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上证报从多方律师处了解到,三方的违约责任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内容。
“提到违约,必须结合协议约定。判断是否构成违约要看是否违反相关协议约定,如果违反了约定,就构成违约。”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怀涛表示,“一般来说,银行借款合同会包含‘出现企业逾期不归还借款则银行有权能从企业的其它账户里划转欠款’的约定。如果符合这个条件,银行是有权扣划的。”
上证报从某股份制银行处了解到,作为债权人,银行能否强行划转企业的募集资金存在许多具体的条例约束,包括贷款是否到期、催收结果、划款通知沟通是否生效等多项条件。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哲律师认为,具体案件要看具体的情况。
“募集资金虽然在使用上有规范和限制,但仍然属于上市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资产,监管银行作为债权人进行划转实际上属于自力救济。但是,还要看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约定,实践中有些监管协议约定即使上市公司对银行有未付的手续费或其他负债,银行也不得自行划转募集资金,这种情形银行就应当遵守约定。”
白哲进一步表示,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采取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监管账户内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