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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我国民法典宜加快完善动产担保制度步伐

2019-02-02 16:51 中国财富网   周延礼 张韶华   原创

世界银行每年出版《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从获得施工许可、跨境贸易、纳税、财产登记、开办企业、获得电力、少数投资者保护、获得信贷、破产、执行合同等10个评估指标对全球190个经济体进行排名。其中,“获得信贷”项下的“信贷权利保护指标”(Strength of legal right index)是衡量一国企业融资环境的主要因素。

近三年,我国整体营商环境排名分别为78、78和46名(2018年一举攀升了32位)。但“获得信贷”项排名却非常不理想,近三年分别为62、68和73名,逐年下滑,目前甚至低于泰国、印尼、老挝、越南、蒙古等国。世界银行在2015年将“信贷权利保护指标”数量从8个调整为12个(其中10个指标涉及动产担保法律制度)。令人惋惜的是,在指标数量增加前提下,我国此项具体得分却从2008年的5分降至目前的4分(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平均分为7.1)。

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紧张制定过程中。民法典担保物权分编应再次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大力推进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据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大致估算,如此次民法典能进一步推进动产担保法律制度改革,会将营商环境总体排名至少提升15位左右,届时有望闯入全球前30名。

一、动产担保制度改革有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世界性难题。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改革和信贷市场运行实践表明,建立现代动产担保制度,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有效手段。

       信贷市场中80%左右的贷款是担保贷款。中小微企业因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比例更高。在美国,95%左右的中小企业贷款是担保贷款,担保贷款中90%以上涉及动产担保,而动产担保贷款中70%以上涉及企业应收账款。在发展中国家,8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靠租用土地、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小微企业78%以上的资产表现为应收账款、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

我国2000多万户中小微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5%以上的专利发明和80%以上的就业,对国家的经济增长贡献巨大。但从目前来看,在《物权法》颁布前,信贷市场却长期存在典型“错配”现象,主要表现为:中小企业70%左右的资产为应收账款和存货(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时比例会更高),但商业银行贷款70%左右要求提供不动产担保物,这样的信贷政策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诉求。

2018年9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最新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企业资产结构中65%是存货、应收账款和设备等动产,但80%左右的担保贷款仍完全由不动产担保,导致动产事实上成为“死亡资产”。中小企业拥有的有效轻资产无法作为信贷担保物并获得融资,这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最深层次的原因。

 二、动产担保制度改革有利于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发展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鼓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大量运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收益债券等方式。要解决间接融资或直接融资问题,均需以相关项目的未来收益权作为担保。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开展“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

据统计,截至2017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共对13类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进行了登记,应收账款初始登记数为70925个,转让登记数为22913个。除水、电、气、暖等各类收益权外,登记还涉及废物、污水、垃圾处理,码头、桥梁、隧道、公路建设,绿化、水利、交通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产生的收益权。其中,财产描述中指明为BOT、BT、TOT、PPP等项目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1173笔。相关登记涉及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金额相当可观。

三、动产作为担保物具有天然优势且国际金融市场认可

(一)动产资源比不动产资源更为丰富多样。据IFC按照增量资本产出率(ICOR)估算,目前我国可利用动产担保资源约在400-600万亿元人民币之间。因动产的位置易于变化,且始终处于交易链条中,转移占有、实际控制等方式较难准确、及时地向潜在交易第三方公示物上已设定担保权,导致长期以来立法界对动产担保重大效用存在一定认识误区。现代担保物权制度下,违约时变现动产已不是担保权人的主要目标,而是通过监控动产担保物的变化、监测真实的现金流变化,获取对担保人经营状况的实时了解,建立起借款人不过度负债和及时还款的机制。

(二)应收账款对经济贡献度非常高。2011年,通用资本(GE Capital)发表了《应收账款对于欧洲主要经济体的经济价值》研究报告,采用计量经济模型,就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对英、法、意、德四国经济贡献进行了量化分析。基于经济、金融、商业、劳动力市场和人口统计数据,评估应收账款对行业、政府、消费者和国际贸易带来的经济价值。研究显示,2010年欧洲应收账款融资总额为9899.51亿欧元,占当年欧盟国民生产总值8.43%。估计到2020年,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每季度可为英、法、意、德四国国民生产总值贡献近590亿欧元,并支持166万个就业岗位。世界银行2013年6月《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是否提升银行融资可获得性?》研究报告中,相关专家对全球73个国家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动产担保制度改革在解决中小微企业“金融压抑”问题方面效果十分显著。

(三)动产担保融资风险程度较低。2011年,IFC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开展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应收账款担保贷款平均违约率为0.45%,存货担保贷款平均违约率为0.6%,远远低于不动产贷款、纯信用贷款的平均违约率。

   四、目前我国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动产担保登记体系高度分散化。

动产担保物权公示通常采取“转移占有”、“实际控制”或“登记公示”三种方式,登记公示因透明度、公信力更高,正日益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据IFC初步统计,全球190个经济体中,71个经济体建立了基于互联网、覆盖所有动产类型和交易形式的电子登记系统。

我国动产担保体系呈现地方化、分散化、纸质化的现状。据统计,目前有10个左右的动产担保登记机构,当事人需要分别进行登记确权。很多登记机构登记方式非常落后,不但实行纸质登记方式,而且登记时进行实质审查,即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真实交易的所有材料,登记相关结果也不便于当事人查询。

(二)新型担保交易性质急需明朗化。

我国受大陆法系“物权法定主义”理论影响较深。民商事活动中广泛运用的购置款(机器设备、存货、牲畜等赊销或指定购置特定财产而发放的贷款)、所有权保留型出售、应收账款转让(保理)、融资租赁等类似担保交易方式,通常被视作“债权”问题。据初步统计,全球190个经济体中,58个经济体动产担保法律制度覆盖了让与担保、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转让、保留所有权销售等非典型性担保。

我国立法如不明确以上新型交易方式的性质,将其纳入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公示系统,将不利于信贷市场创新,不利于充分保障交易安全,最终也不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三)担保物权设定理念需要对接国际化。

国际上,设定动产担保一般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时,担保物权即成立,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我国《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非经登记的,质权不成立。

国际最佳实践要求登记时仅做“概括性描述”(前提是“可合理识别”),登记机构仅进行形式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也可自主选择概括性描述或具体描述。我国目前法律在签订担保合同和办理担保登记过程中,对担保物应描述到何种程度,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等问题,要求并不一致,带来一定操作混乱。

 (四)优先顺位规则需要避免摇摆化。

“先登记先排序”应当成为一项基本准则。清晰的优先权规则可使担保权人以及潜在交易方准确预判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对究竟是以“登记时间”还是“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来确定优先顺位;以实际占有担保物还是登记在先来确定优先顺序;担保权是否让位于正常交易中善意取得第三人等优先权规则尚不明晰,司法实践面临较大难题。(作者周延礼是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张韶华是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

责任编辑:梁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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