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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

2019-02-27 14:25 上证报APP·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讯 据甘肃日报2月27日消息,近期,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甘肃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一律取消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对民间投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进入资源开发、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加大财税支持方面,依法依规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不来即享”。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强化融资服务方面,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优先为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

降低经营成本方面,对甘肃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结合甘肃省实际,确保全省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0.0768元/千瓦时。

加大培育力度方面,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措施全文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

1.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一律取消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对民间投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进入资源开发、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实现企业持照即可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2.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投标、土地竞拍等。

3.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优化企业登记注册、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其中:企业注册登记3天、公章刻制1天、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1天)。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取证时间压缩至平均7个工作日,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

4.按规定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仅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内容,核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零审批”,企业只需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5.凡列入“最多跑一次”清单的涉企事项,需要进一步跟进的,由受理部门上门服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切实树立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与中小微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6.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评估、检测、保证金等费用,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利益挂钩。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规范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加强涉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禁止垄断性行业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凡违反收费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要退还违规收费,并对收费企业给予违规收费金额的等额赔偿。对拒绝赔偿的违规收费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违规收费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7.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8.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科学确定抽查频次,实施风险分类监管,有效防止扰民扰企。省级建立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辖区内联合执法。抽查事项、结果全部公开,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指导中小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

9.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开展柔性执法、服务型执法。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警示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对企业正常生产可能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实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促使其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予以听证,并向社会公开。

10.认真落实《甘肃省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对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保护,对涉案企业不得超范围、超额度、超期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能够保证侦查等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宜查封、扣押、冻结。

二、加大财税支持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已设立的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2.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按规定享受专项补助和奖励,按规定享受公共服务事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3.加大对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支持力度。积极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并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利用现有政策和专项资金等给予一定奖励。

14.依法依规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不来即享”。

15.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技术服务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银行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强化融资服务

16.充分发挥全省中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用,归集整合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社、法院等部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级。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和公示机制,搭建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企业信息交换共享、查询和应用水平,便于社会公众、金融机构等查询。

17.落实国家“两增两控”政策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单列的普惠型(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自主制定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管理目标,将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18.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优先为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

19.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放宽发行条件,加强后续督导,确保筹集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支持发行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加大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绿色债券,稳妥推进资产证券化,有序拓宽融资渠道。

20.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对于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引入“税务+担保+银行”联动机制,需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应积极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完善中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机制,税务部门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签约银行推送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合作银行加大对纳税信用良好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已贷已担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情况披露机制,对失信企业纳入全省中小微企业信用名录。借助大数据、云平台、区块链等技术,推出“税e融”“小微快贷”“惠懂你”等线上信贷产品。

21.落实续贷政策要求,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对小微信贷业务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和完善中小微企业相关产权、物权和收益权等抵质押权益的确权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知识产权、动产、股权、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和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大力推动网贷通、经营快贷、特色产业担保贷、惠农担保贷款、戈壁农业周转贷等适合中小微企业自身特征的融资产品。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认真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积极推广运用小微企业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续贷业务产品,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22.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续贷转贷业务产品进行有机结合,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进行过桥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

23.通过中央奖补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对全省政策引导性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促进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24.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开展互联互保,建立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认真做好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政府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的注资力度。

25.鼓励和引导省内大中型企业主动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系统对接,支持银行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线上融资业务,促进资金的循环和周转,降低融资成本。动员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及核心企业注册、开通、使用中征平台。政府采购部门要及时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可得性和效率。

26.建立“政保贷”联动机制。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遵循市场化原则,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稳步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27.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因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2%的担保费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8.建立“政银企”新型合作机制。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健全省、市、县三级产融合作机制,分行业、分地区、分领域、常态化、多形式的开展“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专业性融资对接服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等。

29.构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各级财政出资入股本地区担保机构,增强省、市、县三级融资体系担保能力。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承贷行(社)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流程,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在国家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

30.支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融入十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以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为主导,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通过政府出资,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我省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等各行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军民融合、数据信息、先进制造等十大绿色生态产业重点项目,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生态保护和新业态培育,强化绿色金融支撑。

31.设立省级产业并购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收购闲置资产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实现产权多元化。

四、降低经营成本

32.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33.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确保全省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0.0768元/千瓦时。对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全电量纳入直购电交易给予支持,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享受直购电交易政策。精准实施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电价支持政策,对58个贫困县1490户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不含农业排灌用电)新增生产用电价格,在2020年底前降低0.10元/千瓦时。对纳入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落地投产企业,实现到户电价0.28元/千瓦时。

34.全省高速公路在2019年5月前实行载货类车辆全计重收费。继续执行货车电子缴费(ETC)通行费优惠政策。合并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与“安全技术检验”。2019年上半年实现我省货运车辆异地检测,并适时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35.建立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拖欠,对发生新的拖欠现象的国有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政府拖欠不还的,上级财政要采取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清欠;对政府部门拖欠不还的,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惩戒。

五、加大培育力度

36.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对纳入省级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计划名录且有融资需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支持和降低担保费用。

37.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设立“个转企”专门办理窗口,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指派专人负责,在登记程序、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登记等方面为“个转企”提供“无障碍通道”服务。

38.实施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培育行动计划。主管部门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市州“规下转规上”给予奖励,市州统筹省级和本级相关资金对年度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奖励。每年遴选一批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予以科技经费支持,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限下转限上”,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投身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等服务业,优化提升生活性服务业。

39.引导、鼓励和辅导中小微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强化法人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建立上市培育库,在股份制改造、政策培训、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对首发上市、“新三板”和“科创板”挂牌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40.建立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链协同发展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完善区域优势产业生态体系。围绕十大生态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建立以优势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的专业化配套产业集群。重点打造以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示范,依托龙头企业的行业优势,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探索新型合作模式,连接和打通集群内外企业数据链和资金链,强化产业链整合和供应链管理,逐步形成大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有机联系、融通发展的格局。依托工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载体,重点打造以地方特色产业和区域优势产业为引领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示范区,提升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集聚发展水平。鼓励工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园中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降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加快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等产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为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环境成本和化解环境风险工作。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41.深入实施以政府质量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示范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老字号等为核心的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品牌工程和品牌企业。做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推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依托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平台,积极宣传甘肃品牌。鼓励优势产业和产业聚集区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和“甘肃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围绕特色农产品,加大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名牌产品培育和“三品一标”认证力度,形成一大批农产品知名品牌。

42.建设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43.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制定科技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鼓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依托行业龙头企业、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国家标准制定。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4.支持中小微企业自建或共建研发机构,通过省级科技计划、中央引导科技发展专项等现有专项、兰白技术创新驱动基金等现有基金和发放科技创新券,采用项目支持、参股投资和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和项目给予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45.对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照现行规定给予奖补。

46.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职工人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47.搭建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平台。创新招商引资模式,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将引进大型企业、龙头企业与优质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相结合,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投资与贸易相结合。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为主导,组织省内中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或重要经贸交流活动,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强化人才支撑

48.设立人才奖励基金,重点用于省内金融企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或优秀人才团队。

49.对通过引导高校毕业生进企业就业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加大返还力度。

50.中小微企业特殊人才的职称评价不受学历、专业、论文、台阶等限制,开通政策“绿色通道”。对纳入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举办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纳入全省百万职工素质提升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参与“甘肃省技术能手”的评定。

51.将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纳入省级重点人才项目,并给予经费支持。

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52.按照“企业负担一些、平台让利一些、财政补贴一些”的原则,出台中小微企业“上云”鼓励政策,鼓励云平台服务商用优惠折扣、服务券等形式吸引中小微企业“上云”。中小微企业通过省属云服务平台免费“上云”。

53.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财会、税务、法律、资产评估、信息等符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服务和质优价廉的公益性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搭建“银财税企”等多种形式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奖补等形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

54.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作用。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对省级枢纽平台、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群和专业窗口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定期对平台网络各单位服务业绩、数据报送等进行综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和考核奖励机制。

55.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市县整合资源,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加大人员、经费保障,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发挥重点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内各类服务平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加速器等作用,为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各市县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

八、加强组织保障

56.市、县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定点联系中小企业工作机制。省、市、县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电话,统一受理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投诉,由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办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57.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设中小企业政策专栏,及时发布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权益保护等各类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58.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开展“优秀中小企业家及中小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统一授牌。

责任编辑:徐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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