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

对接资管新规 业界呼吁允许信托设立分支机构

2019-03-08 08:47 证券时报网

随着资管新规等政策的推出,信托行业形势急剧变化,一些久远的法律法规成为束缚行业发展的掣肘。

近日,除了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启动信托法的修订工作,业内不少人士也在呼吁统一监管标准,构建公平竞争环境。

3月7日,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记者获得全国政协委员、鲁信集团总经理相开进关于《放开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更好服务社会民生》的提案。曾任山东信托董事长的相开进,呼吁给信托公司“松绑”,允许信托公司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促进公平竞争

“建议在资管新规大框架下统筹一致性监管标准,促进金融机构间有序公平竞争。”相开进表示。

在主要资管行业内,银行、保险及券商等机构均可设立分支机构在全国展业,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够全国展业、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发布实施。统一监管规则、营造共同市场基础和公平竞争环境,是资管新规的基本初衷。

信托公司不得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源于2007年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相开进认为,信托公司异地业务团队无法以分支机构名义展业,影响信托的认知度和社会形象,同时在行政管理和人员管理方面也带来诸多不便和潜在风险。

“现有的团队制异地展业模式与监管制度安排对接不畅,异地团队的设立无需属地监管部门核准且不受其监管。”相开进表示,同一区域内不同公司的业务团队监管尺度不统一,也不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全面掌握本地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

“现在资管新规之后的监管思路,除了加强风险防控,还有一个出发点就是拉平规则,让各种金融业态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争。”华中某信托公司综合部总经理对记者表示。

相开进称,放开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方面便于信托公司的高效管理和监管部门的统一监管,构建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信托公司能够更为准确获取交易对手信息和融资需求,便于在尽调展业、投后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提高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行业已发生根本性变化

信托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相开进分析,首先,当时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与现在存在较大差异,主要通过财政注资和发行债券的方式获取资金,资金用于本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剥离证券业务之后,信托公司基本没有异地展业的需求。

其次,当时信托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基础建设匮乏,监管部门无法对信托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最后,部分信托公司经营尚不规范,若放开分支机构设立可能引发不可控的金融风险。

不过,相开进表示,目前上述监管担忧的情况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行业内信托主业突出明确,业务模式已完全市场化。

同时,信托业制度规范和基础设施建设日渐完善,支持信托业发展的“一体三翼”架构全面建成,形成了以监管部门为监管主体,行业自律、市场约束、安全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多维度的信托业风险防控体系,信托公司不再是管不住的“坏孩子”。

因此,相开进表示,设立信托分支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在政策设计上考虑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从现有监管政策看,理财子公司等资管机构都是在满足一定监管要求下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未来可以考虑针对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建立行政许可要求,针对满足监管要求的信托公司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

有利于信托业转型发展

“设立分支机构,有助于发挥信托直接、灵活、定制化配金融资源的优势,并与银行信贷供给等传统金融形成互补,更好地将社会资金引入实体经济领域。”相开进表示。

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23万亿元,仅次于银行业,位列第二大金融门类。在信托资金配置领域中,投向工商企业的比重始终排在首位。

袁吉伟表示,开展异地分支机构建设有利于信托公司本地化运作,适当进行授权开展业务经营,不过,设立分支机构对于信托公司自身内部管理水平也会有更高要求。

相开进认为,信托公司不仅在商事领域大有可为,在家族财富传承、养老金、企业年金、公用事业资金管理、商业预收款管理等民事及社会服务领域,服务型信托几乎无处不在。

因此,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有利于发挥信托独特的社会服务职能,实现私人财富管理保值增值,提高社会运营效率,增进社会福利。

不过,华中某信托公司综合部总经理对记者表示,允许设立法人子公司和异地展业也需要信托公司本身资本金进一步补足,因为其资本背景远远无法与银行和证券相比。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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