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富网讯(衣韵潼)3月15日,为规范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红筹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共25条,对采用等效会计准则或境外会计准则编制首次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的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红筹企业予以适用。
《指引》指出,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关键财务指标。采用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重述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采用等效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情况,具体包括调节前金额、调节项目的性质及金额;调节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相应金额;对主要调节项目的解释说明,包括红筹企业实际采用的原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政策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则差异、影响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