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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改个网银密码,就能将客户钱财据为己有?

2019-04-08 18:04 券商中国   史安都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北京某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对公客户经理侵占客户离岸账户资金2330余万元,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私改客户网银密码,侵占资金2331万

被告人张静于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利用担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对公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提交虚假的《离岸客户信息、网银及银信通变更申请书》修改密码的方式将该行客户某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离岸账户内钱款3452033美元(折合人民币23306186.355元)据为己有,后被告人宋波将上述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并协助张静多次进行转移。

被告人张静于2017年6月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波于2017年6月10日被抓获归案,赃款部分损失。起获扣押的款物及冻结的相关账户已移送在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静,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对公客户经理。被告人宋波,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

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的多名证人证言,及该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劳动合同书,《离岸客户信息、网银及银信通变更申请书(公司用户)》,《某银行离岸业务网上银行客户申请表》,《离岸业务网上银行服务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酒店住宿登记,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汇率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静法制观念淡薄,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宋波法制观念淡薄,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审宣判后,张静、宋波双方均提出上诉,被北京市三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判处宋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宣判后,上诉理由中,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判对张静、宋波行为定性错误,张静伙同宋波盗取某基金有限公司资金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表示,认定上诉人张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需要判定两个问题的属性:

其一,某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开立的离岸账户内资金能否认定为该行财物,即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要件;其二,张静将某基金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非法转移占有的行为是利用了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即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客观行为表现要件。

针对第一个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系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合法占有、保管的财物。储户在银行存款时,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储户开立账户内的资金具有保管义务,故案发时某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开立的离岸账户内资金可以认定为该行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要件。

针对第二个问题,张静在案发时系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对公客户经理,其依职务虽不直接主管、管理、经手客户离岸账户内资金,但其具有保管、审核及代客户向上级银行主管部门提交离岸账户网银变更申请的职权,其利用该职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虚假《离岸账户信息、网银及银信通变更申请书》,从而获得某基金有限公司离岸账户变更网银密码的权限,并进一步控制该离岸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此案损失的发生与张静的职务行为有着紧密的因果联系,故应认定张静在本案中的行为利用的是其职务之便,而非工作之便,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标题:银行员工改个网银密码,就能将客户钱财据为己有?这位客户经理竟以此方式侵吞客户钱款2331万


责任编辑:郝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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