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从事大集合产品管理业务相关人员资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券商大集合产品的管理人资质做出要求,明确券商从事大集合产品管理业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对标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基金业协会此次对过渡期内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做出了明确的安排。具体看,2020年底过渡期结束后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且旗下仍有大集合产品存续的证券公司,其合规负责人、分管大集合业务的副总经理、大集合业务部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当在2020年底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通过高管资质测试。
《通知》要求,券商从事大集合产品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或证券交易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分析工作;最近2年内没有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含2次);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协会提出,券商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为符合基金经理注册条件的投资主办人员预约考试,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提交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预约材料时,需提供所管理产品的类型,包括股票及指数、固定收益及货币、QDII、FOF等四类。
《通知》对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也做出了规定,券商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公募基金业务部门的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当按照《关于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任免信息报送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6〕10号)要求,通过协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在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基金管理公司核准设立,正式开业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协会报送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合规负责人还应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朱琳娜)
原标题:券商大集合业务人员资质管理通知下发 对标公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