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证券行业开放持续提速,外资券商将加快进入中国市场。金融开放有利于提升我国金融业发展质量和国际竞争力,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和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差异,在金融开放加快的背景下,将对我国证券行业带来多方面挑战。
混业经营是主要趋势
金融混业经营具备明显的范围经济优势。所谓的范围经济,是指在单一企业内从事两种经济活动的成本,小于两家企业分别从事其中一种经济活动的成本,即企业可以通过同时生产多种产品实现成本和效率优势。银行业是典型的具备范围经济特征的行业,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通过整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范围经济最为明显。其范围经济可能来源于知识和技能、客户信息、业务渠道等资源的共享。“交叉销售”是范围经济的典型表现,例如,银行通过贷款业务可以为公司挖掘其他潜在业务,为客户提供其他股权债权融资、开发金融衍生品等,从而节省大量的客户开拓、信息搜集等成本。
发达经济体普遍采取混业经营制度。从全球主要经济体金融业演变历史和趋势来看,金融业大多经历了金融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多次反复。近几十年来,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共同趋势。1960年代,欧洲国家率先恢复了混业经营制度;美国于1999年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承认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日本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启了金融自由化进程,至20世纪末彻底实现了混业经营。至此,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都采取了混业经营制度。
再次,国际大型投行已全部实现混业经营。从全球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采取的经营模式看,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规模体量的银行可能根据自身特点和定位,选择混业经营或专业化经营策略。但全球范围内从事投行业务的大型银行,基本上都已实现混业经营。在2018年2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中,从事投行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同时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作为传统独立投行业务的典型,高盛集团和摩根士丹利在金融危机后也都已进入商业银行领域。
外资券商竞争优势明显
在当前全球发达国家普遍实行混业经营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监管制度,使得我国证券行业在金融开放中面临挑战,外资券商在与内资券商竞争中将具备一定的优势。
一方面,母公司混业经营凸显跨境业务优势。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企业和居民国际化金融需求持续增长。在服务企业需求方面,外资券商母公司通过混业经营,可以同时发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优势,除中介融资、咨询等服务外,还能为企业提供结算、现金管理、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从而通过境内外业务联动,强化客户关系,提升外资券商在境内的竞争优势。在服务居民需求方面,居民跨境金融需求日趋多样化,在全球资产配置中,除了投资资本市场金融产品外,还包括储蓄及现金、房地产、保险、家族信托等金融服务需求。在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上,实行综合化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具备明显优势,而国内证券公司则存在明显的短板和制度缺陷。
另一方面,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子公司实现境内的实质性混业经营。随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力度加大,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向外资开放。由于发达国家大型金融机构同时从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因此,国外金融控股集团可能同时在国内设立银行专业子公司和券商专业子公司,从而实现实质性的混业经营。当前,已有部分合资券商母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银行子公司,如瑞银集团的“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摩根大通的“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资券商通过与集团内其他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协作,将为其业务发展带来竞争优势。
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针对当前我国证券行业面临的劣势,建议加快完善监管措施,为内外资券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是鼓励证券公司提升“走出去”的能级,实现境外混业经营。目前已有少数券商在境外初步实现了混业经营,如海通证券收购海通银行,但多数证券公司“走出去”仍然以证券业务为主,使得国内券商在国际竞争中面临着经营模式的劣势。建议鼓励证券公司在境外逐步进入其他金融业务领域,通过境外混业经营,在国际业务上实现与外资券商的同台竞技。
二是尽快放开金融控股集团的设立,通过金控集团实现金融混业经营。目前,国内大中型证券公司中,只有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等少数券商隶属于金融控股集团,多数内资券商在境内都将面临外资金控集团的竞争。建议尽快放开金融控股集团的设立,确保内外资券商在经营制度上实现公平竞争。
三是统一境内外金融控股集团监管。当前我国正推进金融控股公司模拟监管试点,成熟后将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外资券商多数隶属于境外金融控股集团,因此需要将其统一纳入金控集团监管,并加强跨境监管协调,统一境内外监管标准,为内外资券商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