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是我参加振芯科技历次股东大会以来,中小股东现场参会人数最多的一次,足以证明外界对我们的关注。”在4月16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振芯科技董事长莫晓宇说。
因拟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恶意收购”条款,以及公司管理层(莫晓宇等)与公司实控人(何燕)之间的“暗战”,振芯科技近期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莫晓宇对于上述两大敏感话题直言不讳,一一作出了解答。
解散国腾绝不是为夺权
“我也看到了外面的传言,说振芯科技此前一直是何燕主导经营,在其涉案入狱后,我们管理团队趁机夺过管理权,如今又想通过解散国腾电子集团的方式来夺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在座的股东们,你们可以去问问我们公司的广大员工,去了解一下真实的情况,就知道那些传言究竟是不是事实。”莫晓宇告诉记者,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何燕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过公司生产经营,更谈不上主导经营。振芯科技在何燕案发后能够渡过难关保持稳定,是当前管理团队和全体员工众志成城、团结一致的结果。
目前,国腾电子集团持有振芯科技29.65%股权,何燕持有国腾电子集团51%股权,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晓宇、柏杰、谢俊、徐进等振芯科技四名高管持有国腾电子集团另外49%股权。2018年初,莫晓宇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国腾电子集团,法院一审判决解散国腾电子集团,但何燕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而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阶段。
按照振芯科技管理层的想法,若国腾电子集团被解散,其所持振芯科技股权将被分拆至集团的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届时公司股权相对分散,无绝对控股股东,从而具备了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基础。
“外界认为我们主张解散国腾电子集团,是为日后夺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做铺垫。如果我们想要控制权,在何燕案发后便有时机有条件那样做,但当时我们并没有那样做。起诉要求解散国腾,完全是出于促进上市公司更好发展的角度。”莫晓宇说。
振芯科技总经理谢俊向记者解释称,在何燕被列为相关案件的重要涉案人后,公司重点客户和合作伙伴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或不敢再和公司合作,部分客户也担心公司随时倒下而停止采购公司产品,相关机构也对公司相关业务资质产生了质疑。“其实,我们的产品在相关细分领域有着很强的竞争力,就在去年公司本来有望签下几个大单,但都是在最后阶段,对方一查看公司实控人情况,就放弃了我们而选择了综合排名第二的厂商。试想,如果公司签下相关业务大单,经营业绩可能就是另外一个模样。”
据莫晓宇透露,为使上市公司摆脱困境、实现更好发展,公司管理团队此前曾与何燕进行过沟通,但何燕并不想改变现状。无奈之下,莫晓宇等人才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可见,振芯科技管理层是想通过解散国腾电子集团,促使上市公司被认定为无实控人状态,进而在未来的业务开拓和资本运作方面最大程度减轻“何燕涉案”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记者注意到,目前仍为振芯科技实控人的何燕并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委托了相关人士参会。
“如果可以,请您帮我给何燕带个话,为了公司,不要再斗了,我们也根本不想斗。我们的种种决策都是出于对全体员工、全体股东负责的角度所制定。未来如果上市公司摆脱负面影响走向健康发展,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何燕也将从中受益,这本是一个多方共赢的事情。”莫晓宇在会上向何燕方面人士说道。
修改章程只为保证稳定经营
除公司管理层与实控人之间的纠葛外,振芯科技前期还提出了修订《公司章程》并增加“反恶意收购”相关安排。该事项宣布后,也引发了外界广泛关注。
对此,莫晓宇告诉记者,振芯科技所处行业属于高技术领域,具有技术难度大、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高等特点,因此之前提出增加“反恶意收购”条款主要是想保持核心技术骨干团队及治理结构的稳定,防范核心技术人才流失。“这背后没有什么阴谋论,尤其是对振芯科技而言,在实控人案发后,一些员工难免担心:上市公司会不会受到相关负面影响而倒掉。而保持管理层以及企业经营的稳定,则相当于给员工们吃下一颗定心丸。”
值得一提的是,在振芯科技原计划修订《公司章程》中还规定,“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五倍以上的经济补偿。”面对这一表述,有部分投资者认为是公司管理层为自身谋福利,未来哪怕公司业绩表现不好,高管团队也有了退路和保障。
“外界曲解了我们的意思。振芯科技现任管理团队从没想过从这一规定中获利,我们一直想上市公司更好更快发展。我更想说的是,只要我在,就会全力保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避免出现业绩亏损。而如果我没干好,或是在某些方面出了问题、麻烦,给上市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成为了公司的罪人,那我会自动离开而不要任何补偿。”莫晓宇语气坚定地说。
不过,面对外界的不同声音,振芯科技4月11日已决定将此前提出的《关于修订 部分条款的议案》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然后再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而据记者了解,振芯科技未来对《公司章程》的条款修订中,将不会再涉及前述“反恶意收购”的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