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见

山水:既有公募基金如何参与科创板投资

2019-04-18 12:59 上海证券报

随着科创板日益临近,公募基金作为中小投资者参与的主要方式受到广泛关注。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上市机制都与既往的板块有所区别,既有的公募基金如何参与科创板成了值得探讨的问题。

上交所在3月2日发布的相关问答中表示:经向监管机构了解,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也可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但由于2月起各基金公司上报多只科创板相关基金,不知是否出于营销考虑,在近期出现部分基金公司销售对外宣称因科创板风险较大,既有公募基金不能参与科创板新股申购和投资,必须修改合同方能参与的说法,这引发了市场对既有公募基金是否能直接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的疑问。

从创业板和CDR的历史经验看,既有公募基金不需把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投资范围作为科创板投资的前提条件。据2009年9月22日证监会基金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说明》,创业板上市股票和可转换债券,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符合《基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因此,当年并未出现既有基金需修改合同方能参与的约束条件。此外,去年CDR亦成为拟定的新发品种,在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只要基金合同约定可投资境内上市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就可以投资CDR。因此,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情况看,既有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的发行和投资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看科创板的新股申购询价规则,公募基金作为主要询价对象,对询价定价的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如不允许既有公募基金参与,仅允许新发的少数科创板相关基金、或限定投资范围为科技创新相关的公募基金才能询价,科创板新股的询价定价过程必然出现显著偏差,与加强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公募基金的询价定价约束力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笔者认为,除非合同契约中明确规定仅投资于深圳市场的基金和部分市场指数基金,以及此前已明确受到限制的债券基金,绝大多数既有公募基金都应被允许直接参与科创板新股询价,以确保询价的公平性。而新股申购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为中小投资者带来相对稳定的回报,成为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间接参与科创板投资的重要动力。

科创板涨跌幅限制放宽,退市规则严格,个股风险有所加大,初期市场定价很可能一步到位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偏离,因此,确有必要适当限制既有公募基金参与科创板上市后的交易。笔者建议,监管层对投资范围并非为科技创新类的既有公募基金做出一定的投资比例约束,初期以不超过净资产的20%为宜,等科创板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放开其投资比例,以达到在不显著扩大既有公募基金投资风险的同时,提供其参与科创板投资的机会,也为中小投资者获取科创板相关收益提供适当的途径。

与此同时,还可考虑在科创板新股申购开始前,发行一批以科创板及科技创新企业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包括科创板战略配售基金,以提供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资者相应的选择权,同时也为科创板顺利开市交易提供充分的机构参与力量,以充分发现科创板相关公司的投资价值。(作者山水系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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