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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赋能粤港澳大湾区 2019(第二十一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举办

2019-06-03 14:5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新时代 新经济 资本赋能粤港澳大湾区

5月30日至6月1日,“2019(第二十一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在广州南沙隆重召开,本届论坛以“新时代、 新经济,资本赋能粤港澳大湾区:开放、合作、创新”为主题,由民建中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科学技术部支持,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14家单位联合承办。

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表示,发展股权投资不仅有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形成长期资本、改善资本配置效率,有助于解决“实体加油门,金融挂空档”的问题,同时还能从培育创新型企业、集成创新要素、优化制度供给等方面赋能大湾区的创新驱动发展。关于如何促进股权投资赋能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高地建设,辜胜阻建议:一是要拓宽资本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要强化技术攻关,发展非对称性“杀手锏”技术;三是要深化人才激励,推进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科学家的深度合作;四是要优化投资环境,让创新创造活力竞相迸发;五是要活化退出通道,畅通“募投管退”的投资闭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三十年来,股权投资基金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迈向高质量的发展提供了资本活力。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资金的拆借、违规借贷、非法集资,同时运作多个基金,及托管人履职不到位等情况。证监会持续完善推动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一是加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的出台。证监会全力配合司法部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二是全面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列入今年证监会的立法计划中;三是完善基金退出的相关机制,尤其在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创投基金行业专家的意见;四是明确基金托管人责任,针对当前托管人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正在研究在相关的条例和办法中,对托管人做出更明确的制度安排;五是优化监管协作,切实构建起以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基金业协会,交易所以及地方政府的部门共同构成的五位一体框架,共同做好区域风险防控;六是提高行业违法违规成本,同时推进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市场监督等其它部门的联系。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税务学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汪康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风险投资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国家创新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应该看到,当前风险投资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相比仍然不相匹配,尤其是对初创企业的投资更显不足,改变这种局面既需要投资家的努力,也需要政府加大宏观政策引导和支持。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对改变我国在一些高技术领域受制于人的局面、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尤为重要。要进一步研究加强包括财税、金融、监管政策在内的宏观政策协调,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风险投资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法律配套制度,营造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汪康强调,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和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成效显著。特别是今年国家减税降费2万亿元,力度是空前的、超出市场预期,这里面也包含了风险投资税收优惠。风险投资除享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外,还有一些特殊优惠规定,比如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优惠,这些政策含金量很高,针对性也很强。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数量少,享受所得税投资抵扣政策的覆盖面还不大,这是由多种因素叠加造成的。我们要加强风险投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深入开展投资领域国际税收的比较,不断增强税收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和完善,为推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认为,创新发展离不开创新资本形成,而股权投资活动越发达,创新资本形成能力越强。股权创投基金通过高度分散的市场化投资直达实体经济,承担投资风险,支持企业创新,其投向以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为主,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关键力量。应当因势利导,从创新发展的战略大局出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制度体系。

一是修改《证券法》,明确证券的实质性定义,将基金份额、非公开交易的股权、不动产投资信托份额列举为证券,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统一规范各类股权融资活动,统一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规则和违法处罚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应当在早期股权融资市场中引入做市商制度,当做市交易足够活跃,可转为公开发行,形成市场化功能连续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二是尽快推动《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出台,弥补《基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约束不清晰的缺憾。应当进一步细化《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关系当事人和权利义务,明确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受托责任部分的具体要求,明确合伙型、公司型基金中,投资人与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合伙企业或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将受托人义务落到实处。三是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养老账户。四是完善资本市场税制和征缴机制,提供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税收激励。五是落实《基金法》自律职责,加强从业人员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管理。

责任编辑:周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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