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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饼增持”引深交所关注 茂硕电源能否全身而退?

2019-06-06 14:18 中国财富网   衣韵潼   原创

中国财富网讯(衣韵潼)近日,茂硕电源(002660)的“画饼增持”引起广泛关注。6月5日,深交所下发关注函,要求茂硕电源说明原增持计划的融资渠道、融资安排、目前受限的具体情况,以及该增持计划的决策制定是否足够审慎,是否存在利用增持计划炒作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并不只有茂硕电源一家。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以来,沪深两市已有18家公司的大股东或高管宣布终止股票增持计划,涉及的原增持金额上限超过50亿元,其中13家2018年扣非净利润为亏损。

业内专家表示,失信成本较低助长了上市公司“虚假增持”的气焰。未来,监管层需引入相关处罚机制,进一步规范增持失信行为。

亿元增持计划缩水至2712元

2018年6月25日,茂硕电源发布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计划显示,在未来12个月内,公司董事长顾永德,董事、副总经理肖明,副总经理潘晓平,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谢春华,财务总监秦利红及子公司部分核心管理人员将合计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0.1亿元,不超过1亿元。

亿元增持计划发布刚满1个月,就有股民公开表示,增持公告一经披露就没有下文,“现是还在等股价再下跌几块钱再执行吗”?

或许是为了对股民一年前的质疑作出回应,在距离增持计划届满不到20天的6月4日晚间,茂硕电源再次公告,经审慎研究,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决定终止履行“未实施部分”的增持计划。

而根据公告,截至6月4日,该增持计划中“已实施”的部分仅有公司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谢春华以6.78元/股增持的400股,合计金额2712元,这与公司“不低于0.1亿元,不超过1亿元”的增持初衷可谓相去甚远。

公司:终止增持“确有困难”

茂硕电源表示,受公司2018年半年报、2018年三季报、2018年年报等信息披露窗口期影响,公司拟增持人员的有效增持时间缩短;同时,由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融资渠道受限等客观原因,增持计划的实施遇到困难。

巨丰投顾赵玲对中国财富网表示,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敏感期或窗口期主要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茂硕电源在2018年6月发布增持计划后分别面临半年报、三季报及年报信息披露窗口期,在有效增持时间上确有缩短。

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分析师周茂华则指出,茂硕电源的增持计划属于股东承诺,如果不能在计划期限内进行增持,就可以被确认为违反承诺。

专家:增持从一开始就是个骗局

公告显示,在茂硕电源发布2018年6月25日的增持计划之前,公司已对2018年一季报进行披露。该一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亿元,较2017年同期下降17.2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0.61万元,同比下滑374.01%,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亏损940.87万元,较2017年一季度再度滑坡188.02%。

明知一季度业绩亏损严重,茂硕电源仍大言不惭地表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发布大手笔增持计划,赵玲认为,“这从一开始可能就是一个骗局”。

“根据公司临时公告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公司控股股东累计质押数量占持股比例达99.94%。2018年6月至10月,A股走势持续刷新低点,众多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股权质押爆仓风险,茂硕电源发布增持计划很可能只是在公司业绩亏损、前景并不明朗的情况下,为稳住股价下跌而进行的一个手段。”赵玲说。

周茂华表示,先是公司一季报亏损,随后释放增持计划,再到近期大股东或高管宣布终止增持,这一系列事件如此“巧合”,难免引发市场对茂硕电源利用“虚假增持”炒作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猜测,但公司最终到底是否违规违法,还需静待监管层的信息公布。

打击“虚假增持”,监管力度有待增强

“就目前来看,‘虚假增持’并没有受到监管层强有力的惩罚,只是谴责警告一类,根本没有上升到虚假陈述等层面,因此存在违法成本过低的现象。”赵玲表示,对没有诚信的上市公司来说,当遇到质押平仓等风险时,往往会一方面通过发布“虚假增持计划”提振公司股价,另一方面则在增持价格范围、增持金额范围上大做文章,妄图逃避相关责任。

赵玲认为,当前,以茂硕电源为代表终止增持计划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想真正改善这种局面,首先在发布增持计划时,应要求上市公司充分说明原因;此外,一旦增持计划未能最终施行,均应以虚假陈述、虚假信息等上升至法律层面进行裁决。“当然,为避免因客观原因导致增持计划不能顺利实施,在增持计划期间,上市公司可向交易所或证监会申请豁免权。”

周茂华同样表示,相对于欧美市场而言,国内对“虚假增持”的惩戒力度不强。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仅需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因此,多有公司为解燃眉之急而挑战法律法规。

若要改善局面,周茂华建议,监管层需根据国情借鉴欧美经验,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制度法规,强化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加大违法成本,惩前毖后,才能更好地维护监管、法制权威。

原标题:2712元“1亿增持计划”引深交所关注 茂硕电源能否全身而退?

责任编辑:储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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