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炉。
《通知》有两大重点值得关注:
一是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公益性项目资本金。
二是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包括: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5月末发布的制造业PMI落下荣枯线,外部环境不确定性较大,叠加经济结构转型,经济稳增长仍面临一定压力。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量提速是今年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泰君安交易投资业务委员会董事副总经理、首席研究员周文渊表示,《通知》强调了项目债作为资本金和合规条件下允许市场化融资,体现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对金融市场形成利好,特别是股票市场,有利于经济增长和企业业绩提高。另外,《通知》内容也有利于拉动基建投资增长,具体规模要看地方政府专项债和后续市场化融资的规模。
数据显示,1-5月新增债券累计发行14596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8598亿元;发行规模已占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万亿元的47.4%,发行进度接近一半,超过序时进度。
聚焦重点领域 支持重大项目
哪些项目是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使用专项债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支持的呢?
中证君注意到,《通知》明确提出了聚焦哪些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包括: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扩大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量
《通知》还提出,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扩大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量,提高商业银行柜台发售比例。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售的定价机制,增强对个人投资者的吸引力。适时研究储蓄式地方政府债券。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认购,鼓励资管产品等非法人投资者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提高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的便利性。推出地方政府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过“债券通”等机制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投资。推动登记结算机构等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专项债本金可分期偿还 平滑还债压力
《通知》规定,专项债本金可以分期偿还,从而平滑债券存续期内的偿债压力。
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合理确定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既确保分期项目收益用于偿债,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
厘清责任边界 提高机构积极性
《通知》明确,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项目,可以由承担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中证君注意到,《通知》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依法合规予以免责两方面提出相关激励性措施,打消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顾虑,从而提高相关机构积极性。
一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通知》提出,研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资金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担保品的质押率,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积极性。
二是依法合规予以免责。《通知》强调,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不意味着放松债务风险防控
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通知》印发不意味着放松债务风险管控。这体现在,一是区分不同类型情况,分类合理明确金融支持标准。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
二是从严设定政策条件,严禁利用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层层放大杠杆。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第一,应当是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第二,涉及领域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第三,评估项目收益除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条件的项目。
三是加强风险评估论证,确保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通知》要求,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使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
四是严格偿债资金管理,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通知》明确,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五是强化跟踪评估监督,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动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要加强跟踪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表示,《通知》中的相关政策并不意味着放松债务风险防控。过去很长时间内,隐性债务是看不见、摸不着、定不清的,去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已经基本廓清,《通知》也是反复强调不能增加新的隐性债务。对于专项债券可以作为资本金,《通知》严格限定了专项债券的用途和使用条件,确保不会产生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