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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香港子公司风控缺失 广发证券两业务受限半年

2019-08-06 07:51 中国证券报   郭梦迪 万宇

广发证券8月5日晚间公告称,因对香港子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内部管控不足等原因,证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采取限制增加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6个月、限制增加新业务种类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发证券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

广发证券此前在3月份公告称,公司因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公司香港子公司2018年在开曼注册成立了一只以衍生品对冲策略为主的多元策略基金,2018年度,由于外汇剧烈波动和相关市场流动性缺乏等原因,该基金遭受了重大投资损失。

两业务开展受限

8月5日晚,广发证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1号)。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表示,经查,广发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广发控股香港”或者“香港子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包括对香港子公司新业务风险管控不足,风控系统未实现对香港子公司风险数据的全覆盖,对香港子公司风控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二是对广发控股香港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对香港子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缺乏监督;三是对广发控股香港内部管控不足,包括财务、组织架构管控不力等;四是作为数据报送的责任主体,未做好广发控股香港月度数据统计工作,向证监会报送的数据不准确。

证监会指出,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采取限制增加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6个月、限制增加新业务种类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前,广东证监局也因为境外子公司的问题对广发证券做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指出公司在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境外子公司强化合规风险管理及审慎开展业务等问题,责令其在今年6月30日前予以改正,并严格追究导致境外子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广东监管局还要求广发证券采取措施,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责任编辑: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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