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富网讯(田欣鑫)8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从业务准入、经营规划、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了相应规范。该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早在今年3月,银保监会就曾草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银保“小账”乱象被整治
此前,银保“小账”问题曾饱受争议,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推动业务发展,在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私下向银行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奖励,因此受罚的银行、保险公司大有人在。
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对于银保之间的佣金结算,《办法》提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
对于销售误导、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等行为,银保监会的处罚非常严格,《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行为的,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的措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从银行和保险公司两个角度规定,严禁保险公司给银行及其人员收回扣,有利于规范银保市场的销售行为,提升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降低保单销售成本。对保险公司的挑战在于如何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的服务,调动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而银行则需要在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支持一线人员的保险销售。
保险姓保 多项消费者保护规定发布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办法》中也有部分条款与“保险姓保”的理念相契合。例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有专家表示,银保合作需要建立资源整合的联动机制,明确目标客户定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使得双方都能参与其中。银保合作相互融合、健康发展是一种趋势。
朱俊生认为,虽然这一条款有助于银保渠道增加保障型产品销售,促进银保转型,更好地平衡保障与财富管理,但这本质上是一个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客户三方主体市场选择的自然结果,似乎没有太多必要通过管理办法对结构比例予以限制,未来在保险公司自身行为规范的基础上也许可以放松乃至取消。
“门槛”提高 代理业务准入从严
从业人员“门槛”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连保险产品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业务准入方面,《办法》提出,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
专家表示,上述规定从银保业务准入方面回应了当前市场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对于银保的转型与发展有促进作用。未来银保的发展要真正以客户价值创造为核心,优化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和业务运营机制 ,加强银保业务协同程度,深化二者在销售、产品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运营与IT支持等多方面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