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药品带量采购全国扩围已经逐步进入落地阶段。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市正式铺开药品带量采购政策,或在明年底进一步扩大品种范围。业内人士认为,未来随着集采品种继续扩大,市场将越来越向头部企业集中,但与此同时,也应通过各项措施的鼓励和倡导,将余量市场留给既通过一致性评价,又质优价廉产品,同时要保证中选企业和非中选企业的公平竞争。
“4+7”扩围 余量市场规模仍可观
在11月2日举行的由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研究院政策研究所主办的“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扩围实施政策座谈会”上,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如何安排联盟采购地区约定采购量之外的余量市场以及首轮25个中选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等问题值得关注。
“4+7”带量采购强调“量价挂钩”,国家拿出60%-70%的市场份额作为招标筹码,以达到以量换价的目的。企业一旦中标,会迅速占领市场,而赢得市场的代价是最大限度降价;一旦落选,则意味着失去市场。
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带量采购份额之外的市场份额仍然可观。根据政策,“4+7”扩围地区的首年约定采购量最多占首年约定采购量的70%,其中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的50%。25个“4+7”品种还剩下30%-50%不等的余量市场。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医药企业负责人反馈,一些公立医院在参与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的过程中,报出的采购量偏向于保守,而且个别“4+7”品种还拥有除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总的来看,余量市场的空间仍然不容忽视。
事实上,对于余量市场,相关政策只建议采购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而余量市场份额究竟如何处理,则给地方留出了很大的空间。根据9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在1到 3年的时间内,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平台可以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4+7’全国扩围,一定程度上拉平了地区差距,切实降低了药价,减轻了医保基金负担,销售过程中的灰色空间也大幅减少。”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陈昊在座谈会上表示,对于余量市场,品种选择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临床需求;二是价格形成机制;三是供应保障的可持续性。
优质低价药品将赢得余量市场份额
与会专家认为,于患者而言,他们对医药市场的首要需求是药,其次是有高性价比的药。在带量采购份额之外,各省医保部门和患者理应有自主选择权,而这一市场应该留给既通过一致性评价,又质优价低的产品。同时,政策的安排既要考虑降价的普惠性,又要考虑药品供应的可持续性,应充分尊重市场。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牛正乾表示,在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的现实环境下,一刀切的政策不可取,而国家带量采购政策中有“余量市场份额”的规定正是考虑了市场需求的多元性和不平衡性,给医院、医生、患者适度的自由选择权。
“余量市场份额的分配应遵循市场机制,高性价比应该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供应的可持续性也非常重要。” 牛正乾说,“理论上无论是医生还是患者都希望选择高性价比的药品,在有了一致性评价的衡量尺度下,通过一致性评价与原研药质量一致的低价药品,无疑是具有较高性价比的。”
宣武医院药学部主任张兰也表示,政策安排之所以会保留30%的采购余量,就是给政策的实行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座谈会上,一位企业代表表示,符合临床需求的药品一定是质量可靠、价格适宜、高性价比的药品。“余量市场应该交给价格适宜的产品。一方面,基于契约精神,中选企业要保证完成中选量;另一方面,对于余量市场,要保证中选企业和非中选企业的公平竞争,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础上,保证质量和供应,希望采购方能够选择价格低廉的药品,以节省医保资金减轻患者负担。”他说。
专家建议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带量采购落地过程中,医保支付的标准问题也备受关注。与会人士建议,在药品质量一致的前提之下,医保部门考虑成本管理等问题,可以采用最低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时,各地方应该尽快制定同一药品通用名下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青岛医保研究会会长刘军帅认为,患者对于药品的选择,不是基于价格因素,而是付费因素,即医保支付价格因素,患者的选择行为会受医保报销标准的引导。他举例称,青岛市的医疗保险数据显示,一款药品在默认质量一致的前提下,医保部门以最低价制定医保支付标准。而后,质量一致的国产药品占据了近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我认为,在药品质量一致的前提之下,医保部门考虑成本管理,可以尽可能多地引入药品,但是可以用最低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他说。
座谈会上,有医药企业提出,医保制度讲求的是共济、公平,希望各地尽快地制定同一药品通用名下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不再做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区分。同时,呼吁地方政府在政策落地和完善的过程中,考虑医保资金、患者负担等因素。
事实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已陆续出台。2019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和2019年9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份文件中均明确提出,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意见》明确,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节余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