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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及相关规则征求意见

2019-11-11 08:11 上海证券报   丁晋灵

11月1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发布了就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及相关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等。

其中,《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标的为沪深300指数;合约乘数为每点100元;合约类型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是0.2点;合约月份为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3个季月;行权方式为欧式,买方只可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当天行权;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分为总则、合约、交易业务、结算业务、行权与履约、风险管理和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等进行了修改。其中,新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依据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平均或者收盘集合竞价等方式确定的用于当日结算的价格”,删去了原规则的“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中我们比较关注交割结算价。”国泰君安期货高级研究员赵晓慧告诉上证报,从交割结算价的设定看,股指期权和股指期货基本做到了无缝对接,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期权定价保持合理平稳,因为任何不合理的定价行为都会被无风险套利行为所平抑。从这点看,股指期权的优势要强于在50ETF期权交易中运用上证50股指期货实现套利的操作行为。

赵晓慧还表示,从流动性来看,股指期权的交易活跃度或超出预期。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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