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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证券法获得通过 将全面落实注册制

2019-12-28 11:55 中国财富网   衣韵潼   原创

12月28日,资本市场“根本大法”证券法修订草案经审议获得通过,共分十四章节,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加大证券违法成本,和现行证券法比较,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强化投资者保护

对于此次证券法修改突出投资者保护,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投资者保护专章的设置区分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建立了征集股东权利制度、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强制调节制度等,既能规范发行人、市场中介等主体行为,又能规范发行、交易、退市等各个环节,加强了市场监管,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那顺孟和则在28日的分组审议期间建议,在投资者保护专章中增加有关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即针对受侵害者众多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合适主体或者合适主体不提出诉讼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此前的证券法修订四审稿中,针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下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草案已增加了两款规定以加强民事诉讼方面对投资者的保护。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太力对中国财富网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确立了投资者可通过不参与诉讼只参加登记即可享受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成果的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王太力指出,为促使证券民事诉讼真正成为打击造假的利器,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的,应进一步缩小投资者的诉讼成本,确保投资者获得足额、及时赔偿,加大上市公司的举证责任,授权交易所所在地法院进行证券民事诉讼的专项审判等。

提高证券违法成本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季幸表示,“近些年涉及到证券违法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多样,涉案的金额也在不断增大。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的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对于在四审稿中广受社会关注的“定额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毅建议,可在现有条款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处罚下限,对于处罚上限也不要简单封顶,从而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达到严惩震慑目的。

“随着金融业高速发展,二级市场中的违法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多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构利润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大股东再通过质押套现,构成事实上的金融诈骗,定额罚的千万处罚力度与这些过亿的违法所得比,显得过于单薄,建议采取与违法金额同比例的处罚。”川财证券首席投顾李松泽同样指出。

全面落实注册制

除提高对证券违法的罚款额度、强化投资者保护外,新修订的证券法还强调将注册制法定化,全面落实注册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表示,注册制法定化关系到整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上亿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必须全面落实好,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伴随着科创板推出并运行良好,新三板、创业板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证券法已经到了需要调整的阶段,注册制也步入了全面推进期。”中国证券市场研究学者布娜新表示,和新时期的证券市场与时俱进,显然是新修订证券法的重中之重。

责任编辑:张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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