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于2月6日发布《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参数,下调了年金保险、多数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等。
那么,对于咱们普通消费者来说有啥意义?意义很大。
《规定》侧重风险保障类产品等产品,通过差别设定参数,支持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体现了“保险姓保”的监管导向。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测算,《规定》实施后,传导到消费端,风险保障类产品、年金险产品以及部分趸交保险产品的销售价格将会下降3%-5%。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在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未来风险保障类产品价格有望降低3%-5%
《规定》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下调了年金保险、部分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等。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内容调整后,风险保障类的产品前几年的现金价值相对略有降低。
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经过银保监会前期的调研发现,风险保障类产品前几年消费者退保的概率非常低。而降低前几年的现金价值,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从而传导至消费端,有效降低具体产品的价格,对消费者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好处。
根据测算,《规定》实施后,传导到消费端,风险保障类产品、年金险产品以及部分趸交保险产品的销售价格将会下降3%-5%。
同时,对于近期受到消费者关注的年金险和一些长期储存类产品,此次《规定》通过下调附加费用率等方式,提升了此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
附加费率是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支出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和保险金额之间的比例。附加费率作为保险费率的组成部分,它是用作经营业务所有开支费用部分的费率。
根据测算,传导到实际产品上,此类产品在前1-2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财富君说:很多消费者买一些长期储蓄型产品后,在前几年需要退保时,我们拿回的保费与当初买保险时交的钱相差太多,从而引起了很多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纠纷。新规定实施后,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纠纷。
以年金险为例,
在附加费用率规定上,
1999年发布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交费期为10年以下的,期交的年金保险第一年的附加费用率为35%,
新规定调整到了30%。
在平均附加费用率规定上,
1999年发布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期交的年金保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的上限为18%,
新规定下调到了16%。
老产品老办法 新产品新办法
现有的产品是否有变化?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老产品老办法,新产品新办法。目前的存量产品仍旧按照之前的规定实施。对于一些现有的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扩展保险责任等方式,更好地服务客户。
除此之外,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动重大疾病保险定义和发生率表修订,研究出台意外伤害保险纯风险发生率表,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满足消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