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显示,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删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九、三十、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已取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于24个月内通过审查。对于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免予审查。”;三十条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三十一条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显示,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做出相应修改;将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等;并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中,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开发过程,以及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中,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等内容。
据了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于2017年1月正式公布,目的是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信部表示,本次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修改,是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