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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鼓励倡导证券公司先行赔付 万福生科投资者补偿案例之启示

2020-03-27 21:47 中国证券报

在我国证券法修订进程中,如何构建完善科学有效的投资者赔偿制度始终是重要课题。随着近年来欺诈发行案件的增多,我国证券市场创造性地推出了先行赔付制度。实践证明,以专项基金为模式的先行赔付是一种有效有益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本次新《证券法》第93条对先行赔付制度予以明确,无疑对此项制度发挥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在我国资本市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在基本法中明确先行赔付制度,对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配套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与此前2015年证监会出台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有关意见时推出的“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不同,本次新《证券法》93条规定的先行赔付仅是一种“自愿”行为,而非强制性义务。从强制性承诺义务到自愿性安排的显著变化备受市场关注,笔者认为,在关注上述政策变化的同时,更应看到新《证券法》93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证券公司为先行赔付主体之一,体现了立法者通过立法对先行赔付制度予以承认和提倡,鼓励倡导违法责任主体主动先行赔付投资者的立法理念和精神。

事实上,先行赔付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当前法治实践中不乏先例,其在证券市场领域的首次实践可追溯至七年前。2013年,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三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而遭受的投资损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出资人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

万福生科案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首个保荐机构主动出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案例。平安证券通过市场化机制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有益实践在当时无疑为进一步探索虚假陈述事件如何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启示。与传统民事诉讼相比,先行赔付作为一种替代性制度安排更能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如今距离万福生科一案已过去七年,然而,我国中小投资者占投资者绝大部分的现状仍未改变,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仍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倡导证券公司先行赔付在当前看来仍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既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也有助于落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其归位尽责,为注册制的推行打下良好基础。新《证券法》第93条对先行赔付制度予以认可,并以列举方式明确证券公司为先行赔付主体之一,体现了对过去万福生科等投资者赔付成功经验的认可,也体现了证券法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引导、规范的价值导向。

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证监会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了修订,未来再有欺诈发行等案例发生,为了保住牌照、减轻处罚、减少违法行为对其后续业务的影响,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还是具有较强先行赔付意愿的,因此,笔者认为,先行赔付这一制度未来仍然具有广泛应用空间,仍将发挥很好的作用。当然,在“自愿行为”的设定下,如何让这一制度更具生命力,很多问题仍然值得思考与探究。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该项制度同其他证券市场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的结合机制,从而完善潜在赔付责任主体特别是证券公司的激励机制。(投保基金公司法律部副总监 王旭)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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