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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被证监会处罚 投资者索赔全面启动

2020-04-08 13:29 中国财富网   原创

中国财富网讯 4月8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丰生化,代码:00251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江苏监管局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王宇作为蓝丰生化的关联自然人,禾博生物、宁夏华宝和方舟置业构成蓝丰生化的关联法人。二、王宇占用方舟制药资金的行为实质上构成蓝丰生化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蓝丰生化未按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进行如实披露。2016年、2017年,在王宇的安排下,蓝丰生化全资子公司方舟制药通过资金划拨不入账的方式,向王宇实际控制的方舟置业、宁夏华宝、禾博生物及王宇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划拨资金,其中2016年1-6月、2016年1-12月、2017年1-6月分别占用方舟制药资金228,755,198.32元、357,238,261.32元、244,419,477.10元。

江苏监管局决定:对蓝丰生化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王宇等23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3万-30万元不等的罚款。

案情回溯,2018年4月28日,蓝丰生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19年1月10日,蓝丰生化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9年12月30日,蓝丰生化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蓝丰生化股票的投资者开展索赔征集,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蓝丰生化证券虚假陈述案将由南京中院管辖。

厉健律师介绍,在证监会立案公告发布后,我们已经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目前正在积极审核资料、分批办理委托阶段。

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蓝丰生化股票,并在2018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律师提示:上述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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