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主要是企业、个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农民群众等。各种不同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主体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内容是不同的,而且呈现岀逐步扩大的趋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现象在农村比较常见。比如,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纪委2017年7月通报,焉耆县北大渠乡党委副书记、六十户村原党总支书记艾合买提·司马义在实施土地平整项目修建防渗渠工程中,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和当事人同意,毁坏村民树木,造成村民经济损失。艾合买提·司马义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伤害的是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农民群众有积极性,农业就快速发展;什么时候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业就停滞甚至萎缩。当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除要有符合农民群众利益的正确政策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决策权交给农民,把农民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农民种什么、种多少,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由农民自己按照市场的需求来决定。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民适应市场的能力,又可以增强农民的市场风险意识。要注意典型引路、试验示范,决不能搞行政命令、搞形式主义,更不能层层下指标,强迫农民种这种那。
为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必须尊重农民群众的各项自主权利,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生产经营自主权是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端干涉,否则要承担党纪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本文节选自《纪律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纪律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ISBN:978-7-5166-5552-8
张福俭 编著
新华出版社 2021年1月
定价: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