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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2021-04-02 15:23 新华出版社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够由小变大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公职人员为其提供庇护、充当“保护伞”。那些受到“保护”的黑恶势力自然也更加飞扬跋扈、有恃无恐,令其周围的社会环境乌烟瘴气,老百姓苦不堪言。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三是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四是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五是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六是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七是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八是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九是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十是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十一是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十二是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现实中,凡是黑恶势力猖獗的地方,往往跟当地少数干部支持纵容有关,其中不可避免地隐藏着腐败问题。打蛇要打七寸,打击黑恶势力,拔除“保护伞”是关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提出,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

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亮剑”,果断出击。在深挖细查的同时,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针对涉黑涉恶、充当“保护伞”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提出纪律要求、明确处分规定,斩断腐败分子和黑恶势力的利益链。为此,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增写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为查处涉黑涉恶腐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了纪律保障。

(本文节选自《纪律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纪律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

ISBN:978-7-5166-5552-8

张福俭 编著

新华出版社 2021年1月

定价:55.00元

责任编辑:黄采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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