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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货币的出现与货币法的产生

2021-06-25 14:03 新华出版社

货币的出现——最早的货币是贝壳

中国与世界很多古老民族一样,最早的货币是贝壳。贝壳被古代人类视为吉祥符号,是人们生命的源泉。新石器时代人们就已将贝壳串起来作为头饰。贝壳是最早的商品之一,是各部族之间交换的重要物品。贝壳又具有天然单位、坚固耐久、便于携带等特点,逐渐成为最早的交换媒介与流通手段。在汉语文字中,凡有价值的字大多带贝字旁,如财、货、贷、赁、贫、赐、贵、贱等。说明在中国文字形成时,“贝”已成为价值符号。在商代遗址出土的甲骨卜辞中,据有人统计,其中记载商王赐臣下贝的有一百多次,赐金三十三次。一般八九个贝壳串为一串,称之为“朋”。随着金属使用范围的扩大,商朝已出现了铜贝。到西周,用贝更为普遍。周代青铜器上的铭文记载周天子赏赐常达百朋之多。贵族之间的交易也往往有十几朋之多。同时,周代也广泛使用铜块作为货币。金银贵金属及玉器则被视为宝器,一般并不在民间流通,只用于诸侯贵族之间朝聘盟会。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促进了货币经济的高涨。商品交换深入到社会各个阶层,贝币逐渐退出货币领域,大量模仿生产工具的货币出现了。钱字原来就是指一种农具,《诗经·大雅·周臣》有“痔乃钱镈”的诗句,至战国时成为金属铸币总称。春秋晚期中原地区广泛流行布币,布即镈,原是一种铲状农具。较早的布币首部为空首,直接模仿原农具上安装木柄的銎。以后才逐渐出现了尖足、耸肩、方足、圆足等各种形式的布币。东部及北方渔猎地区流行刀币,尤其以齐国为著。模仿纺轮的环币在中原及西北地区也很流行。环币中的圆孔愈至后期愈大。为了方便修整币边,也有可能出于“天圆地方”的考虑,环币圆孔最后改为方孔,称为圜钱。南方楚国还有仿贝椭圆形铜币。战国时黄金也成为货币种类,一般以重量为单位,如酱、斤、镒等(二十两为一酱,十六两为一斤,二十两又为一镒)。尤其楚国使用黄金较多,一般铸为金版,打上方格,使用时按方格凿取,以爰为单位(十二铢为一爰,二十四铢为一两)。

货币法的开端

货币经济的发展,使货币立法成为客观需要。传说西周初年,姜子牙曾立“九府圜法”的货币法。《国语·周语》也有记载,在周景王二十一年(公元前524年)曾颁布法令,开铸大钱。但一般认为这都非信史。货币经济至战国才全面形成。据《左传》一书统计,言及货财共有八十多条,仅九条言及金、玉,其余全为实物,并无一条言及钱、刀、币。而在《战国策》一书中,涉及货财的五十多条中用“金”有四十一条,实物仅九条。从考古发掘及传世的大量战国钱币来看,形式繁多,大小轻重千差万别,钱币上多有铸币铭文,多达近百种。可能当时各国并无货币法令,铸币权也没有完全集中到国家政权手中。

货币立法真正出现应在战国中晚期。尤其是《管子》一书提出了完整的货币理论,总结了当时各国货币立法的经验,成为后世货币立法最主要的理论来源。

首先,《管子》强调货币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必需品,是人们交换、流通产品财富的最主要手段,“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也”,“刀币者,沟渎也”。《管子》强调必须建立严密的货币制度,以此调节社会财富关系,缓和社会矛盾,控制社会经济。将货币立法作为统治的主要工具,在法律体系中有重要地位。“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强调货币立法的必要性。

其次,《管子》强调铸币权必须统一在君主手中,货币必须由国家铸造发行,以国家法令规定流通、兑换。所谓“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以币准谷而授禄”。“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因此必须禁止民间私人铸币,预防民间以发行铸币而形成对君主的离心倾向。

再次,《管子》又提出建立货币的本位制度,“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珠玉来之不易,只能掌握于君主手中,是权力、财富至极的象征,不可轻易赐予臣下。而黄金在三种币中最为重要,可影响和调节珠玉、刀布的流通“制上下之用”。因此,统治者应积蓄黄金,“万乘之国,不可以无万金之蓄饰;千乘之国,不可以无千金之蓄饰;百金之国,不可以无百金之蓄饰”。用黄金赏赐农战之士,调节谷帛刀币的流通。“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

最后,《管子》又认为在平常年景,社会货币流通量决定万物的价格,“币轻万物重,币重万物轻”,社会上货币太多即万物腾贵,反之则万物趋贱。因此,货币立法必须具有调节功能,并可乘时操纵整个国民经济。如先大量回笼货币压低物价,乘时收购物资,然后增加货币投放量,抬升物价,乘时出卖物资,从中国家可得到大量利润。

秦国《金布律》

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货币法令,当属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中的《金布律》。这是专门的货币法规,颁行时间至晚是在秦统一六国前夕。

《金布律》规定各种货币都必须投入流通,不得以钱币的好坏善恶为理由拒绝收受。官府及出卖商品者在收钱时,有选择收入货币者有罪,管理市场的官员检查不严、列伍长不告发都有罪。官府征收税钱必须以一千钱为单位,装于称为畚的竹器中加以密封,主管官员盖印。后人称秦收户赋,“头会箕敛”,即是指此。秦国严禁私人铸钱,定有盗铸罪。秦简中有盗铸者被人擒获的案例,盗铸者可能要处死刑。西汉人贾谊回顾秦及汉初法令,“曩禁铸钱,死罪积下”,邻里并有告发盗铸的义务。

(本文节选自《中国经济立法史》)

 

《中国经济立法史》

郭建 著

ISBN:978-7-5166-4490-4

新华出版社 2019年3月

定价:68.00元

 

责任编辑: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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