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23日午间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长春新区国资委出具的《关于高新股份变更公司实际控制关系的意见》,根据实际监管关系,将公司最终控制人变更为“长春新区国资委”。
据悉,自2016年2月3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长春新区后,长春新区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控制关系已进一步规范与明确,长春新区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长春新区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
根据《意见》精神,长春高新的产权与控制关系将由原“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高新开发区管委会——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春新区国资委——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最终控制人为长春新区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