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网站2月21日消息,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内部控制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办法》为银保监会做好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构建了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整体框架。银保监会将逐步在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合规监管,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合规制度。《办法》从机构、业务、人员的角度,系统梳理总结了银行业反洗钱市场准入工作要求,加强对机构的投资入股资金、股东背景等的审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设立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细则,配套修改行政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及政策解读工作,便于各级监管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
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