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进基金组建工作。基金已于2018年7月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661亿元,首期出资166亿元已全部到位,并于2018年9月正式运营。目前,基金再担保业务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引导放大作用初步显现。
一、坚持准公共定位,完善基金业务模式
为充分发挥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的重要作用,基金遵循“聚焦支小支农、银担合作分险、引导降费让利”的原则,对基金再担保和股权合作业务模式作了细化完善,进一步凸显准公共定位。
一是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要求合作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要逐步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占比要达到50%以上。优先与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担保费率较低、经营状况良好、业务管理规范的机构开展合作。
二是明确银担风险分担原则。在构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基金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为20%,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以提高银担合作效率,便于参照执行。
三是设置差别化担保费率。为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明确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按基金承担风险责任的0.5%收费,对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按基金承担风险责任的0.3%收费。同时,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降低费率利率,提供融资便利。
四是细化业务考核要求。为强化对合作机构的业务引导和正向激励,防范业务风险,基金要求合作的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基金承担的比例,并设置“保底限高”的代偿率考核要求,对代偿率处于合理区间的,基金按比例承担代偿损失;对代偿率超过控制上限的,超过部分的代偿损失,基金不予承担。
二、推动再担保先行,探索“总对总”合作
为推动基金尽早发挥作用,基金组建以来,一手抓建章立制,一手抓合作对接,基金业务得以迅速铺开。
一是明确再担保与股权投资依次推进的工作思路。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基金设立方案,基金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适当开展股权投资。考虑到当前国内符合基金股权投资条件的机构较少,且风险敞口较大、操作程序复杂,为迅速打开工作局面,基金运行初期将先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视再担保业务合作情况,择优选择合格机构开展股权合作试点。
二是分级分批推进再担保业务。基金按照“主业突出、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要求,在前期储备的意向合作机构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分批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2018年9月以来,分两批与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等17个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签署了再担保合作协议,累计授信合作业务规模达3045亿元。近期,又与天津、山西、山东、福建、宁夏等5个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达成了合作意向。
三是稳步推进“总对总”银担合作。基金先后与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1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签署“总对总”银担合作战略协议,明确银担分险比例,落实贷款优惠条件,“自上而下”带动各地机构加快银担对接。
截至2018年底,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已达326亿元,担保户数25245户,其中单户 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金额197亿元,占比约为60%。
三、加强上下联动,注重政策协同
在基金再担保业务的引导带动下,各地陆续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形成上下呼应与政策协同。
一是设立省级担保基金(机构)。北京决定通过整合和增资设立规模100亿元融资担保基金,湖北拟注资55亿元重新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二是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江苏设立3亿元的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重庆对获得基金分险的项目给予30%的风险补偿,广东研究建立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三是提高省级机构分险比例。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四川、贵州等省级再担保机构将风险分担比例提高为40%,相应降低了市县担保机构的风险责任,将政策红利进一步传导至基层。四是降低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安徽率先推出免再担保费模式,北京等地对部分重点支持的行业免收再担保费。五是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北京、江苏、安徽等地担保机构纷纷调整业务结构,压降大额担保项目规模,进一步聚焦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六是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浙江明确银担“二八”分险原则以及免缴保证金等要求;贵州推动10家合作金融机构降低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快授信准入。
在基金业务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融资担保行业仍存在聚焦支小支农不够、业务剥离和清产核资难度大、资本实力不足、盈利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问题,基金引导放大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各方面协同发力、久久为功。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加快基金业务运作,充分发挥基金政策功能作用,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带动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