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互助平台蓬勃发展,影响和覆盖面越来越广。但当前网络互助平台并没有纳入监管范畴,行业隐藏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近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专访时表示,应明确监管职责,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控制风险,并推动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法律基础。
网络互助平台呈现三大特征
自2011年首家互助平台成立以来,各类互助平台不断增加。周延礼指出,目前网络互助平台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创新普惠产品,提供风险保障。网络互助通过“低标准、低付费、低偿付”的普惠产品,提供限定领域的风险保障,是一种较为经济和有效的风险保障手段,是社保和商保的有益补充。
二是对商业保险有补充和促进作用。我国商业保险发展迅速,但在不少领域渗透率低,难以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网络互助填补了空缺,并普及了保险教育,促进了保险销售,推动了保险服务提升。
三是网络互助机制灵活。网络互助基于民事合同关系,通过会员自治、共享,具有较强的自我更新、自我迭代的能力,不断调整和优化互助范围和条款。互助计划管理灵活,开放性强,与金融科技、健康管理等具有较强的融合创新能力。
亟待健全法律基础
不过,周延礼也指出,当前网络互助平台没有纳入监管范畴,没有明确监管职责、行业标准,各平台在商业模式、运营流程、收费标准、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
他表示,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募捐、慈善捐赠等慈善公益行为,也不是保险法、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定义的保险和相互保险,但其具有一定的商业保险特征,需要加强有关问题的研究,应明确监管职责,采取必要措施,进一步控制风险,并推动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法律基础。
他认为,一是要加强相关研究及国际经验借鉴。网络互助应与商业保险有效切割,避免角色混淆和风险传递;借鉴国际交互保险监管经验,加强对第三方管理者的监管。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和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对平台及项目进行备案,限定互助范围和内容,明确不得刚性兑付,加强信息披露,限制预收费资金池的内容和规模,实施经营保证金制度,完善资金托管要求,建立业务运营规则,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加强外部审计,建立行业信息系统等。
二是要充分开展行业自律。为及时有效缓释、化解风险,对网络互助进行窗口指导,支持其开展行业自律。未来要不断加强自律机制建设,丰富自律职能。
三是要探索“监管沙箱”,建立创新测试机制。“监管沙箱”作为一个“安全空间”,通过柔性管理打造包容审慎的监管工具,为新兴的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空间。可参照国际经验,设定条件和范围,建立容错机制,进一步观察,防范风险、促进创新。
此外,从长期来看,应将网络互助作为一种特别的合同关系,推动相关保险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修订完善,并根据网络互助运营特点,逐步健全网络互助运营管理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