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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违规举债 万亿级政府购买服务将迎强监管

2018-07-30 07:45  经济参考报   孙韶华 张静

严禁违规举债 明确负面清单

万亿级政府购买服务将迎强监管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将提速推进

我国万亿级政府购买服务将迎来强监管。《经济参考报》日前从业内获悉,财政部一月前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现正在整理汇总相关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以“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为目的,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财政部2014年曾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国政府购买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购买领域也不断拓展。财政部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约3.1万亿元的政府采购中,服务类采购约为1万亿元。

伴随规模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据了解,购买内容泛化是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业内指出,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实质上是隐性增加政府债务。违规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无预算的情况下,以虚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向融资平台购买服务,然后平台再以该协议中对政府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等。

事实上,此前,在2017年5月,财政部就已经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在财政部今年7月17日披露的四地违规举债问责情况中,就包括了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虚构政府购买服务交易违法违规举债。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就是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作了全面、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

具体来看,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负面清单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违法违规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等事项;由政府提供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等八项。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原暂行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提升。征求意见稿共十章59条,相比暂行办法的七章39条,内容更加丰富完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泽彩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暂行办法中仅提出了关于禁止购买内容的原则要求,没有明确禁止购买的具体内容。实践当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存在泛化倾向,一些地方出现政府部门“超范围”购买服务问题,本该需要政府部门自己完成的工作,也交给社会力量去做。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初衷,也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因此,在此背景下,亟待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管理,明确负面清单。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绩效管理单独设立一章。业内认为,将绩效评价贯穿于政府购买全过程在当前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王泽彩指出,对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而言,意味着在绩效方面需更重视、更投入。在他看来,下一步,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指标将更明确,绩效评价更加强调数字化,绩效评价的次数更多。

7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要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开展评价,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以提高政府治理效能为出发点,引入市场和社会力量,将这种新的方式用好。规范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下一步的重要方向。

他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就是要在监管层面建立体制机制,谨防成为政府谋取其他目标的工具,这也是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操作层面,比如说政府购买专家咨询,什么标准、什么类型、什么事项,购买之后,服务提供方的责任是什么,如何做出绩效评价等,都需要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定,来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责任编辑:郝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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