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9月3日向东方集团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就前期停牌审慎性、减少收购标的和更改交易方式等问题作出说明。
据悉,东方集团自今年5月30日起因筹划重大事项停牌。6月13日,公司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厦门银祥下属多家公司各51%股权,从而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停牌。
在连续停牌长达3个月后,公司于8月31 日发布公告称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拟减少收购标的,同时改以现金支付方式实施收购,由此不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在当天公告中表示,鉴于重组方案尚需继续完善优化,部分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程序尚未完成,且交易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期披露的7个收购标的中,有5家公司不纳入本次交易范围。考虑到最后确定的收购资产范围交易金额不大,公司决定终止发行股份事宜改由现金方式收购个别标的。
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影响,公司认为,该事项尚处在筹划阶段,且尚未签署最终协议,交易各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因此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然而,停牌3月后重组突告终止,加之拟购标的数量“缩水”,引发了监管关注。上交所下发的问询函显示,其重点问及公司前期办理重组停牌的审慎性;要求说明公司停牌期间与相关方的谈判过程,且是否存在故意拖延复牌时间的情形;同时要求补充披露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收购资产范围重大变化的原因和责任人。
另据东方集团公告,公司将针对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在9月4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披露说明会召开情况公告同时复牌。公司承诺在复牌后的1个月内,不再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