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资产证券化(ABS)产品迎来高速发展期,在发行规模屡创新高的同时,呈现出基础资产多元化、交易结构创新化的趋势。然而,相对于行政监管,我国ABS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仍相对滞后。
近日,凯迪电力ABS司法判例引发行业高度关注。多位学界业界人士认为,作为全国首例以ABS基础资产转让为审查内容的司法裁判案件,其不仅对于“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的法律实践探索意义重大,同时也为ABS下一步的立法司法提供了重要借鉴。
ABS首单司法判例重业务实质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异议裁决书,判定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的平安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享有南陵凯迪的电费、可再生能源补贴等相关现金收入债权。
这起案件的判例特点在于,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实际业务特点确认其交易实质。具体而言,裁定明确认可原始权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电力上网收费权买卖交易实质为债权转让而非质押担保,同时不以资金归属界定基础资产归属。因此,当原始权益人被第三方债权人追索或破产,基础资产不会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被追回用于偿还其债务。
“在实操中,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基础资产是否实现了有效转移,决定了在司法环节是否可达到破产隔离效果。”东方证券资管副总经理周代希认为。基础资产界定是否明确、转让对价是否公允、基础资产转让限制及权利负担是否解除、交割程序是否按约完成等业务操作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至关重要。
多位法律专家人士表示,想要实现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并达到真正破产隔离的效果,基础资产必须做到真实出售,才能不受原始权益人破产的影响。真实出售指基础资产的权属发生变动,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中剥离出来,归属于专项计划所有。“我们关注凯迪电力ABS判例主要关注基础资产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基础资产是否能够与原始权益人最终破产隔离,是ABS最重要的问题。其中资产的真实出售是基础,随后再谈破产隔离才可能实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何谦表示,裁定结果对于确认ABS项目中基础资产独立性、专项计划与原始权益人之间风险隔离的意义不言而喻。多位法律界人士称,希望以凯迪ABS的判例为契机,尽快推动资产证券化立法及司法。
专家建言统一立法
“当前,存在着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涉嫌造假,运行中违规抵质押,关联方增信失效、管理人质量堪忧等问题。”证监会债券部相关负责人指出,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有牢固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司法保护。因此,加强资产证券化基础制度建设尤为必要。
何谦表示,目前仅有证监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整个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体系的层级还不够高,上位法依据不足,导致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法律定性上相对弱势。
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必须推动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立法,尤其应通过《证券法》修法予以明确和完善。通过将监管方向置于前端,形成有效的审核机制,确保真正优质的资产进入到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当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ABS横跨银行、证券、信托、担保、保险等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在创设、发行、审批、交易、监管等环节也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此外,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分属不同的监管主体、监管规则,在彼此分割的市场上发行。
因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如果ABS实现统一立法,对各个参与方的导向作用将会更明显。周代希表示,这将强制要求项目律师、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要共同把关,对于基础资产界定、权利负担解除、交割程序规范等业务操作细节方面严格遵循法律和规则要求。
上述证监会债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近期司法裁决的基础上,下一步将不断完善ABS相关的法律制度,推动其纳入《证券法》的修订中,确定其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