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国家科技创新峰会”上,就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的作用与发展分享了看法。其尤其指出,税收制度是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对股权与创业投资活动有着重要影响。
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9.09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5.13万亿元;其中,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项目存续规模达4.11万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20.8%。
2018年以来,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是少数保持正增长的直接融资工具,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金。2018年一季度和二季度,私募基金投向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的本金分别新增3818亿元和4536亿元,相当于同期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6.6%和11.5%。从具体投向看,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项目4.51万个,在投本金1.43万亿元;投资于种子期与起步期项目3.38万个,在投本金1.66万亿元;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医疗器械与服务、医药生物、原材料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成为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布局重点,在投项目3.98万个,在投本金1.89万亿元,有力推动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创新增长。
从全球经验看,一国股权融资越发达,越能促进技术变革和创新发展。我国已经走到创新发展的关键路口,认清创新发展路径,构建有利于创新资本形成的现代金融体系是当前最迫切的任务。
洪磊表示,2018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55号文”,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取得的收入提供税收抵扣优惠,对推动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创投基金税收政策迎来进一步调整的契机。
“我们认为,应当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遵循《基金法》确立的基金属性和税收法律确定的规则,全面审视和调整基金行业税收政策。在私募基金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明确区分作为管理人的合伙企业和作为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依合伙企业不同收入的性质,准确适用税种和税率。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和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明确区分作为管理人的合伙企业和作为基金产品的合伙企业,我们愿意与税务部门分享相关信息,为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征管体系做好服务,”洪磊谈到。
他指出,“有人说,私募基金‘生于2014,卒于2018’。我认为,这恰恰是反思行业问题与困境的良机。只要我们认清行业本质,坚持信义义务,坚定不移地为投资人服务,为创新发展大局服务,就一定能够走出困境,迎来新的辉煌。我们也期待行业税收制度能够有所调整,更加注重税收对创新资本形成的促进功能,鼓励更多资本通过长期投资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为创新发展提供更多优质资本金,提升我国的制度竞争力、创新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