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在官网上挂出了对3名基金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这3人均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一人加入黑名单一年,两人加入黑名单三年。
那么,这三人到底犯了啥事?
案例一:
对被登记为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情?
2015年1月,郑州百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百盛)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王白羽作为郑州百盛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格认定方式一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由于出现违法违规情况,2016年,河南证监局对郑州百盛出具警示函,但公司并没有作出整改。
2018年1月26日,河南证监局向基金业协会通报了郑州百盛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未按照有关要求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且长期无具体经营场所,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4月12日,基金业协会注销了郑州百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对王白羽作出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一年的纪律处分。
王白羽对此决定表示不服,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纪律处分复核。
他的申辩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认为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前,未将有关情况向其事先告知。
第二,他于2014年7月至8月在郑州百盛实习,并向郑州百盛提供了包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在内的相关资料,但对郑州百盛当时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2017年9月,发现其从业资格已被郑州百盛在基金业协会注册后,多次同郑州百盛协商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并曾向协会投诉反映了上述情况。但由于郑州百盛已停止实际运营等原因始终未能解除基金从业资格信息的注册,导致被一并纪律处分。
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复核——
针对第一条,基金业协会表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基金业协会可以直接对申请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第二条,基金业协会表示:王白羽基金从业资格是通过被登记为郑州百盛高级管理人员而以资格认定方式取得的。如他对被登记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实不知情,则说明他本就不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如他对此知情,则相关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无论哪种情形,都说明王白羽根本就不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登记信息都是公示信息,有关情况均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官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进行查询。王白羽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始终未向基金业协会提出异议,直至2017年9月在其他单位任职时才应要求申请注册单位变更,足以说明王白羽缺乏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规则的了解,缺乏对基金从业资格的珍视,缺乏基金从业人员专业审慎的基本职业素质。
综合考虑以上情形,基金业协会认为王白羽相关申辩意见毫无依据,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维持原纪律处分决定,驳回其复核申请。
案例二:
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只是权宜之策?
肖潇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担任深圳市德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赋资产)法人代表、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担任深圳同盈项目主管。
2018年2月,深圳证监局向基金业协会通报了德赋资产的违法违规情况: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涉嫌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明知深圳同盈已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并向其出借资金。
基金业协会根据深圳证监局的通报情况注销了德赋资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对肖潇作出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三年的纪律处分。
肖潇对此决定表示不服,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纪律处分复核,请求撤销《决定书》并恢复其基金从业资格。
其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认为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前未将有关情况向其事先告知。
第二,称其一直以来仅是德赋资产的一名普通员工,从未履行高管实职并享受相应待遇,从未参与德赋资产及旗下基金产品的任何经营活动。被登记为德赋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只是投资人的权宜之策,与德赋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复核——
首先,当事人符合从严从快予以纪律处分的情形。
根据《基金法》,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会章程》和《纪律处分办法》,协会纪律处分程序由理事会决定。协会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于2018年3月23日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根据《决定》的规定,“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而被注销的机构中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协会可以直接对申请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次,关于减免纪律处分的理由不成立。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论其是否与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有关系,都应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肖潇在复核申请书中称其被登记为德赋资产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投资人的权宜之策,自己实际只是普通员工的情况,不仅不是减免纪律处分的理由,反而正是协会做出纪律处分的原因。登记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本身就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
综上,基金业协会维持原纪律处分决定,驳回其复核申请。肖潇被取消基金业从业资格,拉入黑名单三年。
(案例三朱慧珉同为德斌资产高管,情况与案例二类似,不再赘述。)
看看
随意挂名风险多高!
再敢随意挂名
出事了无处申辩!
挂名乱象扰乱私募行业秩序
目前在私募行业中,存在随意挂名的乱象。业内人士指出,前述3起案例说明基金业协会已经开始查处此类违规行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森泰表示,私募中挂名现象在2016年2月登记新规出台前比较多,主要原因是:有的为了节省人员成本,不招真正有经验有能力的人,或少招专职人员;有的是实际控制人要求实现对投资决策的全程把控。挂名会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实际决策人员与名义决策人员分离,严重违反信义义务,进而影响投资者所投资金的安全。这几年,因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要提交法律意见书,挂名现象有所缓解。基金业协会的上述处罚无疑再次为挂名者敲响警钟。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覃丹表示,私募挂名的情况一直存在,特别是负责风控的高管属于稀缺人才,挂名现象尤为严重。挂名属于虚假备案登记,存在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自律组处分的风险。如果公司涉及犯罪,即便法人是挂名,也得承担刑事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能构成误导,从而影响对私募基金高管团队实力的判断。监管趋严非常必要,此前很多私募管理机构抱着“大不了出事后公司就不要了”的侥幸心理,而处罚到高管,违规成本提高,规范作用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