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深夜,部分私募收到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 《中基协字(2018)277号》文件,要求限期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文件涉及到的自查内容共有15项,包括AMBERS系统备案填报是否合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是否合理,私募管理人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如实上报,是否兼营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是否存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业务,是否存在在管基金类型与登记所选的业务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在管基金投资者是否存在无法正常退出的情况等。
文件要求,在2018年10月31日前,收到报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务必将自查报告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