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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入市值得期待!设专项股票产品、专项股权计划,有保险系私募正考虑行动

2018-10-20 16:11  券商中国   刘敬元 邓雄鹰

19日,银保监会再度发声,鼓励险资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并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

这已是一周内银保监会的再度发声。此前的10月13日,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部主任任春生刚刚就此表态。

对于险资如何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券商中国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保险业人士认为最可行的是两种方式;一是设立专项股票型资管产品,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助推股票上涨,这种方式需要做好净值管理;二是专项股权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接手上市公司股权,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资金、解决平仓问题。

同时,对于保险机构是否可以通过开展股权质押,帮助化解质押风险的问题,业内存在一定分歧。此前已经有保险资管公司通过信托通道的方式参与股权质押业务。

记者还了解到,已有保险私募股权基金正在考虑接受上市公司股权。

1、本轮号召险资入市有两大不同

2015年险资集体救市对市场行情有起色发挥了明显作用。本轮监管鼓励险资入市,与上一轮有两大区别:一是鼓励设立险资“专项产品”方式入市,上一轮并无这一条件;二是专项产品不纳入权益投资,而上一轮则是将权益比例放宽至40%。

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问题不断凸显,在近期二级市场调整的情况下,高比例的股权质押已经成为悬在上市公司头顶的利剑。一些企业估值被严重低估,甚至有“错杀”的情况,面临平仓风险。

10月13日任春生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上表示,鼓励保险机构以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的方式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以更加灵活的方式更积极参与解决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

而郭树清为险资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提供了更明确信息,并提供了政策红利。

郭树清表示,要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

对于险资参与化解质押风险,其明确提到,允许“设立专项产品”。同时,给予了“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的特殊政策。这两点也正是与上一轮险资集体入市救市时的最大区别。

2、化解质押风险的专项产品长啥样?

郭树清提及,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专项产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专项股票型保险资管产品,用于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二是设立专项股权计划等产品,接手上市公司股权。

产品类型1:专项股票型保险资管产品

保险业内人士认为,通过设立专项股票型保险资管产品,用于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同时不计入权益投资,既可以发挥号召险资入市的作用,也有利于监管掌握市场情况。

一位中小保险投资负责人认为,之所以是要求通过设立专项产品来参与,而不是直接购买特定股票,实际上就是一道前置的风险管控举措。有资格设立专项产品的,只有具有业务资质的保险资管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非理性投资以及浑水摸鱼的情形。

同时,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有一些疏漏事宜,管理层也可以及时发现并干预。专项产品的规模数据等是可以随时被掌握的,相当于是增量放开,而原有的比例限制并没因此而作废。二是随时可以窗口指导的方式来修正。“这其实是相比上次救市的一种优化。”他认为。

另外,股票型资管产品业务已经较为成熟,而且不排除有保险资管公司具有相关已经获批的股票型产品,通过报备后即可申请作为专项产品发行,同业的保险资金购买,这种方式可以较快起到效果,

一家中小险企首席投资官表示,如果上市公司纯粹是出现流动性的问题,保险资金可以去救,而且一个好的产品吸引力也是可以的。该人士认为,保险资金成立专项股票型资管产品的形式,由于现在的产品多是净值型的,要考虑净值波动的问题。

解决方式,比如类似于可交换私募债,以前发过3年期或稍微长的。比如东方园林这种属于流动性问题,方法可以是锁定3年,是以一个债的形式,对净值就没什么影响了。“若以3年为一个周期,股市再熊3年的可能性比较小,等股市起来了,公司也能够把钱还了,再给资金一个选择权,可以换股票,再能赚一笔,对大家都是一个好事。”

对于专项产品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他表示,熊市的时候各家的额度都会比较充足的,这个政策可能会没有什么吸引力,但是股市好转起来的时候,会起到一定的额度放宽的效果。也有有保险投资人士表示,算不算权益投资不重要,站在保险公司角度,核心是算不算考核收益率。

不过,有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设立专项产品的配套制度和细节仍并不明朗,所以部分机构在落实的时候可能有迟疑。目前已有机构在建议监管机构尽快出台配套细则。

产品类型2:专项股权计划接手股权

另一种专项产品的形式,是设立专项股权计划,来接受上市公司股权。

按照现行的政策,从保险资金角度来说,可以通过三类途径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一是资金直投,二是私募股权基金,三是股权计划。直投的话,可以是二级市场买股、定增、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形式;股权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话,只能采用定增、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方式,不能在二级市场买股票。

一位保险投资人士称,设立专项股权计划的这种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方式,把杠杆率过高的股东的手里的股权接手一部分,这样险资接了以后,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拿这个钱再把股票质押对手证券公司的钱还上。

比如,质押率是四折,股东质押十块钱的股票,换来了四块钱。股票在二级市场如果现在价值六块钱,打个九折卖掉,有了5.4元。这样的话,股东有了钱,就把证券公司钱还掉了,杠杆率也跟着下来了,证券公司也就自然不会再有平仓了。

不过,险资通过股权计划方式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同时,如何与自身既定的投资目标和资金匹配需求,也是难点。

他认为,从保险公司角度,大的保险公司更有能力做这个事,毕竟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有一定锁定期。因为他们有一定的行业研究能力,对股票接过来之后,公司的未来发展有一个判断,中小型保险公司权益投资团队相对很难去做决策。

同时,专项产品不计在权益投资比例范围之内,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政策。“专项产品如果是专项化解股权质押风险的这样一个股权计划,参与股权计划的保险公司的钱不计入权益投资比例,所以可能会有保险公司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会考虑发行这样专项的股权计划。”上述人士称。

不过,股权计划专项产品的一个问题是,成立股权计划的时间周期比较长。据业内人士称,保险资管公司内部做产品、走各种决策流程,再报到会里备案,虽然现在可能也许有个绿色通道,整个程序下来可能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以上。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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