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如何抵扣税款,今天终于有了明确说法。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20日揭开面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在财政部、国税总局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券商中国记者粗略计算,若按照上述六类,一个家庭,一家三口四老人(住房或租房二选一)的标配来讲,仅专项扣除项最大可达到187200元(一子女一年12000元,成人继续教育支出4800元,大病医疗60000元,住房或租房最高值14400元,4位60岁以上父母96000元)。
先来划重点:
1、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3、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4、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5、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6、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7、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关注点一: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让个税专项抵扣项目公平简便地落实到居民身上,是个税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个税“红包”充分兑现的前提。
《暂行办法》指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同时,将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此轮个税改革已有部分先行,从10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月上调至5000元/月,并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让中等以下收入群体成为最大获益者。据测算,改革后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广大工薪纳税人将不同程度实现减税,个税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也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
从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到10月1日起征点上调,前后只用了一个月,个税改革“红包”就开始兑现,这样的速度前所未见。而2个多月后,个税改革的第二波“红包”又将到来——明年起,养老、教育、住房、医疗等6大专项附加扣除的加入,以及个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将使减税更加精准,个税更加公平,在更大程度上释放个税改革红利。采取这样“分步走”和“加速跑”的形式,无疑能够让个税改革红利加速落地,更好发挥减轻负担、促进消费的重要作用。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称,新设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可在申报纳税时予以税前扣除,充分照顾了不同纳税人实际负担状况,让减税红包精准落袋,并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等民生目标。
关注点二:每个子女每年1.2万扣除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并且,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在继续教育方面,《暂行办法》指出,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关注点三:大病医疗每年6万扣除标准
根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根据条件,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关注点四:房贷年扣除1.2万
对于买房族来讲,此次专项扣除有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具体规定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关注点五:房租扣除按城市规模区分
而对于租房一族,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是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是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是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具体规定为,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其中,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关注点六:赡养老人年扣除2.4万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是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对于特殊情况,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注点七:多部门协作核查专项扣除信息
《暂行规定》要求,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包括:
一是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是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是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是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是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是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是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是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是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