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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发文!“护盘式”回购标准明确

2018-11-09 21:45  上证报APP·中国证券网   赵一蕙 王雪青

今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证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有三大亮点:一是基本明确“护盘式”回购标准;二是对金融类上市公司回购“松绑”,三是给回购后实施再融资开出“优惠”。

一是基本明确了“护盘式”回购的标准。根据公司法修订后的条款,回购条件扩容,其中新增之一即“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况下可开展回购。但对于此项标准尚需明确。

根据意见,规定“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可以为维护价值及股东权益需要进行回购。

此外,对新股回购、特定期限的回购也有放松。在上述情形下,为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不适用《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关于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关于特定期间内不得回购的限制。

二是给金融类上市公司回购“松绑”。意见明确,上市金融企业可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开展回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意见还明确,上市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进行。

三是回购之后再融资可享受一定“优惠”。一方面,取消了18个月的限制。即上市公司实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12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倍,本次再融资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资到位日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编辑:郝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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