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近日在《中国金融》发表署名文章,点明了中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内在逻辑,并进行了经验总结。他指出,宏观调控尤其是货币政策必须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灵活适度调整,加强逆周期调控。在经济过热或资产价格出现泡沫时,必须采用适当工具“慢撒气”“软着陆”,实现平稳调整;在经济衰退或遭遇外部冲击时,必须及时出手,稳定金融市场,增强公众信心。
这篇名为《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开创金融事业新局面——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70周年》的文章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巨大成就,来之不易,期间经历了艰辛复杂的历程,有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
始终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开放之初,只有人民银行一家银行,高度垄断经营;改革后陆续成立了几百家城市商业银行和几千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很多银行完成股改上市,产权不断明晰,银行业国有控股比重大幅下降,经营效率大幅提升。改革开放之初,银行是政府和财政的出纳;改革后银行自主经营,是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市场主体。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规则的要求,银行业建立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产负债约束机制,构建起市场化的损失吸收和风险防范机制。改革开放之初,银行干部职工干好干坏一个样,改革后银行业建立了市场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及待遇与贡献相挂钩的薪酬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准则和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随着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领域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刚性兑付被打破,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也逐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稳步实施,以存款保险为平台的金融风险处置框架正在有序建立。
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职能法定、依法履职,是人民银行的基本行为准则。人民银行自1949年中央政府政务院组建时,就是其组成部门,并严格依法履行各项职责。1982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1983年,国务院决定由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十项职责。1995年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定地位。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始终坚定不移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易纲表示:“通过对外开放,主动、深入了解金融监管的国际准则,客观认识到了我们的差距,引进了技术和管理,也引进了竞争机制,特别是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和减少外部行政干预,也会促进会计准则、透明度和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领域的改革。通过对外开放,还推动了国内相关领域改革,比如人民币加入SDR,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与储备货币发行国地位相适应的宏观政策框架,从而增进国际社会对人民币的信心。”
始终将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作为重要目标。每一项金融改革的成功推进都离不开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为此,宏观调控尤其是货币政策必须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灵活适度调整,加强逆周期调控。在经济过热或资产价格出现泡沫时,必须采用适当工具“慢撒气”“软着陆”,实现平稳调整;在经济衰退或遭遇外部冲击时,必须及时出手,稳定金融市场,增强公众信心。同时,妥善把握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在保持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服务不间断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发展金融市场,推进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
前瞻性地设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改革开放以来,人民银行的职能定位不断调整完善,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需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专业性监管机构分设后,为承担新的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职能,2003年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市场、金融稳定、征信管理和反洗钱专门机构。2005年,为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完善中央银行决策和操作体系,成立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09年,为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银行成立了专门机构。2012年,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门机构。2013年8月,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牵头成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由人民银行承担办公室职责,牵头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