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多家券商资管机构收到地方证监局下发的《大集合产品规范验收指南》(下称《指南》)及《大集合产品对标公募基金规范底稿》。
《指南》显示,规范验收流程主要包括两大类: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规范验收流程和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规范验收流程。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在取得证监局规范完成大集合产品确认函的基础上,向证监会提交合同变更申请;后者在取得证监局规范完成大集合产品确认函的基础上,向证监会申请变更注册为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公募基金。
华东某券商资管业务人士告诉记者,“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根据上述政策指引准备验收申请材料,争取尽快报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