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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进一步完善永续债政策框架

2019-02-19 14:13 上证报APP·中国证券网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19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永续债的政策框架,继续推动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提升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潘功胜称,通过永续债的形式补充银行业的资本,在我国刚刚开始进入实践阶段,所以它有一个市场接受和市场培育的过程,需要政策支持。

目前,银保监会已经扩大了保险机构的投资范围,允许其投资永续债等资本工具。财税部门已经明确了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很快还将明确永续债的税收处理。人民银行创设了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并将合格的银行永续债纳入央行担保品范围,以促进提升永续债的流动性和市场接受度。

下一步,为了补充银行资本,还有哪些工作可以做?潘功胜介绍说,通过债券市场来补充银行资本,还有一些工作需要做。在投资者范围扩充方面,是不是可以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债券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允许合格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本补充债券;再比如扩大境外机构对中国资本补充债券的投资,也可以允许有条件的中国商业银行到境外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可以推动一些长期投资者,比如基金、年金等参与投资资本补充债券。

在政策措施的完善方面,潘功胜指出,要继续优化资本补充债券的政策框架,比如要简化发行审核程序,尽快明确永续债税收政策,提升永续债流动性等。

“此外,通过债券市场补充资本,在不同资本工具条款设计方面,还有很多可以探索的地方。”潘功胜指出,这次推出的主要是减记型永续债,国际上很多发行的永续债是转股型的永续债。减记型永续债是当某一条款触发的时候,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减记到0;转股型的永续债是当某一个条款触发的时候,投资者的债券可以转为对发行人的股权。这就是为什么永续债在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规则中,可以算作监管资本。

潘功胜进一步解释称,商业银行会计意义上的资本和监管意义上的资本是有一定差异的,从监管的意义上说,如果在一定条件下有损失吸收能力,是可以算为监管资本的。这一次首先推出的是减记型永续债,下一步会进一步优化条款设计,完善资本补充债券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探索发行转股条款的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

责任编辑:郝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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