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期结束一年多之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下称《股权规定》)昨日正式发布实施。《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下称《配套规定》)一并发布。同时,证监会宣布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股权规定》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明确了三项基础行制度。
一是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业务的复杂程度,将证券公司分为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的专业类证券公司,和所从事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并要求专业类证券公司的股东满足基本法定条件,综合类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及风险补偿能力。
二是要求证券公司穿透核查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禁止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同时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核查股东关联关系,防止规避监管;要求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股权,锁定期满后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实际控制人一并遵循锁定期要求。
三是内外结合,实现全程监管。按照《股权规定》,证券公司须强化内部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规定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办事机构,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证券公司对擅自变更股权、虚假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须明确处理措施;对公司治理失信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与分类监管挂钩。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股权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安排,并依据征求意见情况下调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
《股权规定》还适当调整了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将征求意见稿中“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1/3”的规定,调整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与《股权规定》一起发布的《配套规定》明确了该规定实施的过渡期安排。对于控股股东暂时达不到《股权规定》明确的资产规模等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监管部门给予5年过渡期。5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证券公司,其开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将不受影响,但将不能继续开展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股权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的证券公司,无论新设证券公司或存量证券公司,内资证券公司及合资证券公司,均统一适用其要求。
此外,规则明确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能够转化,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风险管控能力,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专业类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具备《股权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各类创新复杂业务,转型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依法变更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