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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收到警示函

2019-07-09 22:16 中国财富网   尹磊   原创

中国财富网讯(尹磊)新洋丰7月9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述决定书,2019年2月26日,公司披露全资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宜都分公司磷酸铵和聚磷酸铵及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该事项在指定媒体披露前,公司官方网站上已发布了关于该项目的土地平整招标公告。2019年2月12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提到“2018年营业收入突破100亿元,创下历史新高”,而公司于2019年3月8日才发布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

新洋丰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该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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