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周延礼:商业保险在长护险试点中探索创新

2019-08-21 16:09 中国改革报   司倩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试点首次被《政府工作报告》提及。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加快实施长护险制度试点,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护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那么,商业保险在长护险的实践中应承担哪些工作?商业性长护险产品应在哪些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而充分满足老百姓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周延礼在接受采访时给出答案。

商业保险助长护险服务提效

问:长护险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具体实践。您认为商业保险在长护险的实践中应承担哪些工作?

周延礼:我国的长护险制度采取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模式。《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要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长护险是我国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之后,又一次将“商业保险参与经办管理”纳入重要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是对前期商业保险发挥自身风险管理和服务能力优势、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用的肯定以及对未来更多的期望。

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我认为商业保险在长护险的实践中主要能发挥两个层面的作用。

一是助力完善长护险的经办管理,提高服务效率。首先,商业性长护险是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主要健康保险险种之一,保险业已有长期的经营经验,尤其在护理需求和等级评定等主要技术环节,能够为社保长护险的经办提供成熟的经验技术和专业人才;其次,保险机构在经办长护险的过程中,应为参保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将长护险单纯的事后被动经济补偿转变为“预防+补偿”的主动综合保障,从而降低护理需求的发生概率;再次,保险机构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组建护理服务队伍、选择优质的护理服务供应商,将长护险的待遇支付方式从现金补偿向直接提供服务的方式转变,为参保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服务。

二是保险机构可在社保长护险的基础上,为参保人提供商业性长护险。社保长护险的原则应该是“保基本、可持续”,保障老年等群体最基本的护理需求。商业性长护险则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护理需求,能进一步提高对长期护理费用的补偿能力,更好地保证长期护理对象的生活质量。

开发商业性长护险需多方协助

问:请您谈一下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护险产品需得到哪些支持?

周延礼: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护险,产品定价和服务关系到保障程度和服务效率,更是长护险可持续经营的重要基础。目前,虽然我国商业性长护险产品已推出十年有余,但实际经营规模仍有待扩大。从2019年上半年最新数据来看,全行业商业护理险保费收入仅占到健康险保费收入的1%,老百姓的养老支出预期不足,是构成商业性长护险受到市场冷落的客观原因。

此外,加快研究产品定价,保障范围,如何降低产品成本,激发有效需求、引导消费,也是保险行业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我认为开发商业性长护险产品还需得相关部门进一步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需要相关数据共享。为实现商业性长护险更加精准合理的定价,需要医疗、社保、民政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我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建议)在确保数据安全、参保人个人情况和数据隐私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将掌握的长护险参保和补偿数据、长护险制度经办部门的经验数据共享给保险机构。

二是需要综合施策多方合作。要将商业性长护险与健康管理服务、护理服务更紧密高效地衔接,形成由保险机构提供从健康管理到费用补偿再到护理服务的全流程服务闭环,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实现最大程度的让利于民,需要卫计健康、民政、社保、工商以及行业监管等多部门的政策协调支持。

问:商业保险机构的长护险产品应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或完善?

周延礼:商业性长护险产品的优势是其设计的灵活多样性,能够满足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障需求。从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来看,商业性长护险产品仍然要在产品定价、赔付方式、报销结算等方面发力,尤其是在与社保长护险的衔接产品定价和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同时通过加强与护理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创新合作、产品融合,更好地把商业长护险产品的上述优势发挥出来,通过保险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老百姓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原标题:商业保险在长护险试点中探索创新

责任编辑: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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