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延礼「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文章|《中国金融》2019年第19期
七十载壮丽岁月,七十载辉煌巨变。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自力更生、奋发图强,不畏各种艰难险阻,进行着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实践,探索并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了人类历史发展史上罕有的奇迹,我国银行保险业得益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势,取得世界同行发展的领先地位,其中我国保险监管不断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初步构建起全面系统、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逐步增强,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稳步提升,防范风险能力显著提高,确保了我国保险业竞争力不断增强,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助推器”和稳定器“的作用。
70年我国保险监管改革进程
70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同阶段性推进,保险业也同样得到调整与发展,保险监管改革与之相适应。从总部和派出机构条块结合、到上下联动的矩阵式监管框架,形成了全行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保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牢牢守住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一道防线。我国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变化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时期。
一是从1949年至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监管更替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组织条例》,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保险监管也有其承担。1952年6月,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核算单位。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因故停办,仅有涉外业务仍在办理,因而保险业务又重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与监管。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行政级别上是处级单位,只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下属的保险处。196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制,行政级别也相应升格为局级机构,行政管理和业务监管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二是从1979年至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保险业监管职能阶段。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这一重大决策发布后,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开始恢复办理,保险业务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局级专业子公司。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职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的精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成为中央管理的金融机构。而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直接领导转为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险管理机关。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下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和实施分业经营。199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内设立保险处,专门负责保险机构的监管。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监管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迈出关键一步。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7月设立了保险司,专门负责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而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下设的保险处监管,内资和外资监管分别由两个部门来监管。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系统的保险监管机构建设,各一级分行逐步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下设保险科,省以下分支行配备专职的保险监管人员。
三是从1998年至2018年,国家建立专门保险监管机构、建立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时期。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保险监管职能。自1999年底开始,中国保监会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立派出机构,全国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开始逐步形成。2003年3月中央决定中国保监会的行政级别由副部级调整为正部级单位。中国保监会成立后,保险监管进入了全面、系统、专业化的阶段,逐步实现了从以行为监管、价格监管为主到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转变,从以行政监管为主向建立包括行政监管、立法监管、司法监管在内的完整保险监管制度体系转变。2006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推动形成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同时中国保监会提出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标志着一个完整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完成。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将保险业发展定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极大开阔了保险业发展视野,拓宽了保险业发展空间。
四是2018年至今。2018年3月13日,时隔20年,金融监管再次迎来历史性时刻,原银监会与原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保监会,统一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每一步都在契合市场变化与改革的步伐。银行保险业改革监管体制是结合国家经济改革的宏观环境与行业自身发展需要,通过监管框架重塑,从机制和规则上提升监管能力,达成监管目标,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国际竞争力。
70年来保险业取得的主要成就及监管基本经验
主要成就
70年来,我国保险业紧跟时代步伐,坚持改革创新,在行业发展、服务领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均取得较好成效。截至2018年底,保险机构数量达235家,保费收入和资产规模分别为3.80亿元、18.33万亿元,保险密度2724元/人,保险深度4.22%。保险市场规模全球排名升至第2位,在世界500强中有7家中国内地的保险公司,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大国。
监管基本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得再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回顾过去70年的保险监管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基本监管经验。
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伟大的事业必须有坚强领导力量。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我国金融保险业完全不同于西方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所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既立足国情,又高瞻远瞩,制定了一系列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确保了银行保险业和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牢牢把握保险监管工作主动权,推动行业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
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险业发展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提供保障。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保险监管工作水平高不高,监管成效好不好,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
必须毫不动摇坚持防范风险的监管理念。保险业是最需要监管的领域,保险监管的根本目标就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保险市场公平和维护保险行业运行的稳定。在消费者和市场主体之间,要坚定地站在消费者一边,在各市场主体之间,要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在发展和安全之间,坚决选择以风险为导向,维护市场稳定。
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保险保障的发展方向。保险是一种财务平衡工具,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有效财务安排,这是保险业独有的立业之本。过去保险业发展走了一些弯路,根本原因在于偏离了保险保障这一职责功能方向。保险必须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努力成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新时代保险监管大有可为
党的十九大描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对新时代推动改革发展做出新部署新要求。保险监管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好我国主要矛盾发生的重大变化,树立一切发展为了人民的理念,不断推进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防范化解风险为主要任务,牢牢把握风险底线,推动保险业发展动能转换、转型升级,努力实现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满足人民对保险的多样化需求,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发展的根本追求,把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做到“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要不断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全力满足人民多元化的保险需求,全力提供多元化的风险保障,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要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完善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持续强化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以监管促改革,引领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持续建设和完善监管制度,提高保险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化“保险+科技”在保险行业赋能和应用,让保险科技应用成为推动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动能转换、增长动力的重要抓手。推动保险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不断促进保险产品和服务升级,不断丰富保险市场组织形式,提高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多元化。要主动置身于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之中,更好地支持共建“一带一路”,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增强保险业发展的均衡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促进行业整体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监管要守住底线,防范化解行业风险。要积极构建全面、全流程、全方位保险风险防控体系,有序化解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注重标本兼治坚,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提升全行业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积极稳妥处置突出风险;坚持疏堵结合,筑牢风险防线,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探索建立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共同筑牢全球和区域金融风险防线。
加强改善监管,持续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错综复杂时期,面临百年未遇之大变局,国际贸易争端不断,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多端,需要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之相适应。我们要紧密结合和全面推进中央提出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变迁中汲取经验,以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为监管导向,以规则的协调性、公平性和一致性为原则进行功能性监管,强化行为监管作为未来金融监管制度的重点,坚持“改革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要求,持续不断地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
70年来,我国保险业不断成长壮大,经济补偿、资金融通、风险管理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进入新时代,保险监管必须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发有为,继续前进,推动保险业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实现我国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历史性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