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近年来,北京银行业、保险业与互联网科技加速融合,合作领域和规模不断扩大。但监管发现,部分银行机构相关业务发展不够审慎,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不足,合作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存在套贷骗贷、多头借贷等风险和问题;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也存在非持牌机构经营“打擦边球”、从业人员突破执业登记范围办理业务等问题。
《通知》规范的对象为金融科技公司,主要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比如,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
《通知》所指的合作类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
总体而言,《通知》明确,银行开展合作类业务要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同时要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
为加强合作机构管理,《通知》要求,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完善审批流程,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对于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
《通知》明确,严禁银行与以下类型企业展开合作: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
规范开展线上贷款业务合作,是《通知》的重点内容之一。《通知》提出,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加强信用风险管控、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等要求。其中,在自主风控方面,要求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在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方面,要按照穿透原则,严查资金用途合规性,严防信贷资金违规流入网络借贷平台、房地产市场等禁止性领域。
互联网保险方面,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通知》规定,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不得代收保费,以杜绝由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超范围介入保险业务经营引发的各种问题和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