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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改革提速 券商加紧修炼中介服务能力

2019-10-24 09:3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徐昭 胡雨

创业板改革步伐近期明显加快。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简称“《重组办法》”),允许企业在创业板借壳上市等成重要看点。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近日也公开表示,要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进一步增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制度包容性。

截至10月22日,共有53家券商保荐196家企业排队冲击创业板。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改革内容无疑对券商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创业板可能出现的新变化,券商提升投研水平并打通业务链条,增强挖掘优质标的能力将成为下一步重要方向。

53家券商分享存量市场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重组办法》从五个方面对现有规章进行了修改,最重要的莫过于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以及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也值得关注。

从现有IPO存量企业看,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22日,目前排队创业板IPO的企业合计196家,从审核状态看,有101家处于“已反馈”状态,有53家完成预披露更新。从保荐机构看,196家拟IPO企业分属53家券商,中信建投、民生证券、国金证券、国信证券保荐拟IPO企业数量最多。

中信建投证券目前保荐的创业板拟IPO企业合计16家,在所有券商中位列第一,16家拟IPO企业中有6家已反馈,7家已预披露更新。从时间来看,这16家企业多数申报时间集中在2018年,也有2014年、2015年申报的案例。2019年,中信建投新承接了2家创业板拟IPO企业的保荐工作。

从过会情况看,截至10月22日,年内共有55家创业板拟IPO企业进入上会环节,其中40家成功过会,整体过会率72.73%。从券商承销保荐数量看,广发证券遥遥领先,年内共担任了7家创业板拟IPO企业的主承销商,其中6家成功过会,通过率85.71%;中信建投紧随其后,年内共担任5家创业板拟IPO企业的主承销商,其中4家成功过会,通过率80%。

截至10月22日,今年以来共有23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了并购重组计划,其中18家获深交所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整体通过率78.26%。民生证券担任了4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承销商,4家企业并购重组事项全获通过,通过率为100%;中信证券、申万宏源、浙商证券、南京证券年内各自为2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承销服务,其中中信证券、申万宏源服务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均获通过。

券商勤练“内功”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重组办法》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同时简化了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并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是对现有存量市场的重大改革。对于承担保荐承销工作的券商而言,也将倒逼其尽快提升自身能力。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指出,此次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的简化能够显著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进一步推动我国新兴产业发展,对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的专业性也有了更高要求。例如,此次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取消了“净利润”指标,这就要求券商在业务承接承做中能够更加专业、全面地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深入研究行业、公司业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将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带入市场。

近期针对创业板的改革信号还不止于此,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日前提出要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陈雳认为这既是我国金融供给侧改革的要求,也是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有利于为市场上现有的金融服务机构引入良性竞争,提高我国证券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发展。

兴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王涵认为,此轮改革意在逐渐打破此前券商IPO业务发展面临的标的数量不足的瓶颈,这会使券商更重视标的的“质”而非“量”,从而更好发挥对拟上市公司的甄别作用。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李湛指出,“上述改革内容对券商而言无疑是积极利好。一方面,前期相关监管规则的松绑有利于券商相关业务重启;另一方面,预计创业板制度改革完善等会给券商带来一些新的增量业务。”

积极提供中介服务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日前指出,要狠抓中介机构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质量投资银行,完善差异化监管举措,支持优质券商创新提质,鼓励中小券商特色化精品化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面对创业板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形势,必须加速提升自身投研能力,并且打通全业务链条,以更加市场化的姿态更好地发挥自身中介机构的作用。

在陈雳看来,未来券商开展业务过程中,仅重视企业的财务指标已远远不够,在新兴产业中甄别出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或是未来券商的主要赛道。“此次并购重组迎来新机遇,券商投行业务不仅迎来改革红利,也迎来改革契机,为更好服务新兴产业,引流社会资本助推科技发展,提高券商自身的研究能力势在必行。”

王涵表示,面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大量拟上市公司,券商需要从两方面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一方面,券商需要将包括研究部门、投行部门在内整个投融资链条打通,从而提升发掘优质标的的能力;另一方面,券商需要对机构投资者需求有更明确的了解,进而更好地将资金和资产对接起来,起到更好的市场定价作用。

李湛认为,券商一方面有必要根据相关新规则制度的新变化,积极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其相关新业务开展需要积极顺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未来趋势,注重于如何遵循资本市场新规则基础上,更有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助力国家经济转型,在顺应大趋势的前提下实现券商中介服务的价值,“前期部分券商基于短期投机套利的动机,开展短平快激进扩张业务的做法未来可能不再有效。”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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