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财险业变革或启幕:车险改备案制 部分产品监管权下放

2019-10-25 07:00 上海证券报   黄蕾

在经历一系列的改革后,保险业迎来政策红利持续释放的好时节。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险业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正酝酿改革现有财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

本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财险公司。核心内容有两点:改进产品管理方式,完善产品监管机制;明确产品备案流程,规范公司产品报备。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车险从审批制改备案制

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

但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银保监会拟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部分险种监管权下放至地方

此次改革的另一大亮点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出,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对财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

具体来看,车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险、融资性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下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与此同时,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拟明确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根据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此同时,还明确了财险产品备案的流程。财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明确了产品报送方式,要求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以及明确了产品备案报送材料。

激发活力同时迎风控挑战

简政放权,激活市场创新“一池春水”。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文件目前刚开始征求意见,不排除在征求意见过后进行适当修改。如未来该文件能出炉,则意味着财险产品供给端进一步放开,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市场化进一步提速。

但与此同时,更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财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监管把更多的权限下放至地方监管部门,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有助于提高当地保险业的监管有效性,也折射出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思路的转变,有助于实现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不过,同时也对地方银保监局的产品监管能力提出了挑战,需要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

责任编辑:吴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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