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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察·资本市场系列评论之二: 让财务造假者付出惨重代价

2020-05-26 20:45 中国财富网   柯锐   原创

2020年全国两会正在举行。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今年两会带来的议案之一,是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证券“三罪”即欺诈发行罪、操纵股市罪、内幕交易罪量刑由一般五年以下改为十年以上。

这一议案,引起资本市场的关注。

从严打击财务造假行为、修复市场生态,是近来市场热议的话题。

上市公司最关键的信息就是财务信息。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底线和法律义务。但是,由于违法成本低等原因,长期以来,在巨额利益引诱下,不少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问题,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债券犯罪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在A股市场,受巨大利益诱惑,一些公司铤而走险,对财务等数据大肆造假,以达到上市目的。一旦败露,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责任方所付出的代价却不足以形成震慑。

这种现象,损害了投资者权益,破坏了市场生态。对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连续三年提交的议案,都和加快修改刑法打击欺诈发行有关。今年的议案,王建军建言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提高罚金数额,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高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

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欺诈发行、操纵股市和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了行政处罚力度。例如,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从之前60万的顶格惩处抬高到千万级别的罚款。如果责任做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仅要被没收自己企业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还可能要付出最高达到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欺诈发行者很可能倾家荡产。不过,行政责任和经济处罚是提升了,刑罚方面对于欺诈发行者的处罚尚未进行相应的调整。

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对于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者,必须让其付出足够的代价,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惩戒。

这也是朱列玉等代表委员关于修订刑法的有关建议受到市场关注的原因所在。

对欺诈发行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需保持高压态势,依法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综合性的追责体系,运用法律的力量,增强“立体追责”体系的威慑力,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 

当前,证券发行注册制已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写入新证券法。在科创板、创业板试点的基础上,注册制改革有望向全市场推开。在此进程中,法律的保障十分必要。

新证券法已经实施,建立完善“民行刑”三管齐下、齐头并进的综合性追责体系,有助于加大对欺诈发行等证券违法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全面实施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储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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